1篇名与作者署名及工作单位
1.1篇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文章的要旨,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一般不超过20个字。必要时可加副篇名。
1.2对作者应标明其工作单位全称、所在城市及邮政编码.在作者单位项后面标注第一作者的年龄、性别、职称等。
2摘要、关键词与分类号
2.1论文应附有中英文摘要.摘要应能客观地反映出论文的主要信息,采用第三人称表述,一般不超过200字,排在作者署名与关键词之间。
2.2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术语,一般每篇3-8个,应尽量从《汉语主题词表》中选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科学、新技术中的重要名词术语,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关键词应以醒目字体排在摘要下方。
3正文
3.1文内标题力求简短、明确,题末不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号除外)。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5级。大段落的标题居中排列,可不加序号.层次序号可采用一、(一)、1、(1)、1),不宜用①,以与注号区别.
3.2用字应符合现代汉语规范,除某些古籍整理和古汉语方面的文章外,避免使用旧体、异体和繁体字。简化字应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等1964年3月7日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3.3标点符号使用要遵守国家语文工作委员会等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除上引号、前括号、破折号、省略号外,其余都应紧接文字后面,不能排在行首。夹注及表格内的文句最后不用句号。著作、文章、文件、刊物、报纸等均用书名号。用数字简称的会议或事件,只在数字上加引号,汉字不加引号;用地名简称的,不加引号。外文的标点符号应遵循外文的习惯用法。
3.4数字使用应执行国家语文工作委员会等198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凡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各种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夏历和清代以前(包括清代)历史纪年用汉字,加注公元纪年;中国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4位以上数字,采用3位分节法,即节与节之间空1/4格。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作单位。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应使用汉字。邻近两个宇并列连用所表示的概数均使用汉字数字。引文标注中的古籍版本的版次、卷次,页码,应与所据版本一致。
3.5插图和照片应比例适当,清楚美观,图中文字与符号一律植字。插图应标明图序和图题,序号和图题之间空1宇;只有1幅图者于图题处标明"附图";图题一般居中排于图的下方。图的位置一般应随文,图较多时也可集中附于文末或其他适当位置.插图和照片横向尺寸不超过版面2/3者。
3.6表格应结构简洁,具有自明性.应尽可能采用三线表,并有表序和表题.序号和表题居中排于表格上方,两者之间空1字,只有1表者.于表题处标明"附表".表内数据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个位敷,小数点位置应上下对齐.相邻行格内的数字或文字相同时,应重复填写。表一般随文排,先见文字后见表.
3.7文稿中的计量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文件的规定.
3.8文稿中的数学公式应简明,准确地表达各个量词之间的关系,一般另行居中编排,主辅线必须区分清楚。对于夹在文句中的少量公式,在不引起误解的前提下,尽量排成斜体。
3.9分期连载的长文,应在每期篇名之后加注连载序号.文末加注"待续".最末一期加注"续完"。连续发表的文稿.一般不应中断。
4致谢
致谢是作者对认为需要感谢的组织或个人表示谢意的文字,宜排于文末、注释及参考文献之前,字体宜与正文有所区别。
5注释与参考文献
5.1注释应依次表明:注号、作者、篇名、年月日、报纸名,或注号、作者、篇名、刊名、出版年、卷次、期次,或注号、作者、书名、出版年、版次、页码。篇名和书名一律用全称。注文一般排在当页底脚,用10字距正线与正文分开;也可排在文末注或夹注。
5.2篇名注、作者注在右上角用星号标明,注文排在篇首页地脚,并用10字距正线分开。
5.3参考文献宜集中排在文末。有些论文既有注释又有参考文献者,参考文献排在注释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