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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研究

时间:2015-12-20 13:25:16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经济 浏览量:

摘要:从协调的角度提出了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提出了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应从规划协调和运营协调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并给出了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规划协调理论以及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运营协调的原则和目标。 关键词:轨道

摘要:从协调的角度提出了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提出了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应从规划协调和运营协调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并给出了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规划协调理论以及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运营协调的原则和目标。

关键词:轨道交通;常规公交;换乘;协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和规模持续上升。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及卫星城的建设使得城市居民出行距离逐步延长。同时,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也不断增加。然而,我国的公共交通仍存在运量不足、速度慢、服务水平差等一些弊端,城市客运交通供不应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堵塞、停车困难、环境恶化等交通问题随之出现。由于我国城市用地紧张,不可能大规模地新建、扩建道路来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因此,为解决城市客运交通问题,必须发展既与现有城市土地资源供应、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容量相适应,又能在城市社会和经济活动中起着全局性、先导性作用的客运交通运输方式。轨道交通无论是从运能、运送速度、动态占地面积方面,还是从对环境影响方面都具有其他交通方式无法与之抗衡的优越性。
但是,轨道交通特别是地铁的建设投资巨大、工程复杂、工期长,要形成一个完善的轨道交通网络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根据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要解决城市客运交通的问题,充分满足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应加强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特别是与常规公交的换乘衔接,来扩大其客流吸引范围, 吸引更多的乘客,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水平。
1 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的基本内涵
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均属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都为城市居民出行服务,满足居民出行交通需求。同时,它们又有各自的特性,相对于常规公交,轨道交通速度快、运量大,这就决定了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中的骨干力量,但它又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线路一旦确定后很难改变等特点。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一起构成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不同层次、不同功能、不同服务水平、多元化的整体。
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主要是基于系统中多子系统与多环节相互独立、相互配合和整体利益的一致性要求。整个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系统从宏观到微观规划及系统运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线网、站点、运营等部门和环节,这些环节的规划设计与运营组织管理需要进行复杂的协调。因此,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是指在线网、站点规划与运营管理过程中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各环节相互协调,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客运交通需要,换乘系统效率最优,两者协调、持续地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协调:即在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线网及站点规划、布局过程中两者空间结构上的相互协调。规划协调反映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在空间结构衔接上的有机结合、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和相互衔接。规划协调是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协调。
(2) 运营协调:是指通过运能匹配、管理政策等手段达到在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运营组织过程中乘客出行时间上的连续协调。运营协调是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系统总体协调的具体表现,通过管理、控制手段使子系统功能最优组合和相互协调作用达到整体功能最优,负效应最小。复杂系统的总体功能需要通过子系统的功能得以实现,尽管子系统的功能和特征不一,重要程度不同,但对整体功能都是不可缺少的,任何一个子系统功能的衰弱或残缺都会影响整体功能发挥。
2 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的基本特征
2. 1大系统性
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问题是一个大系统问题,其本身是由各相关部分所组成的整体,这些部分之间在系统的运行过程中相互制约并相互影响。
2.2 全方位性
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具有充分的广度,全方位性指的是其结构、布局、功能、经济、政策、内外部等方面协调的有机统一。
2.3 动态性
常规公交和轨道交通都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的。因此两者之间的换乘协调不是一种静止状态,而是实时变化的。这就要求在进行调控过程中,根据交通需求的变化,实时调整控制参数,使客运系统处于全方位协调基础上的一种良性循环状态。
2.4 层次性
换乘协调是常规公交系统与轨道交通系统之间以及两个子系统内部各参数间的协调。
2.5 整体性
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换乘协调是每个子系统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而各子系统有序运行则是常规公交和轨道交通作为整体换乘协调运行的基础,两个子系统协调的相互统一构成了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的整体结构。
3 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的基本理论
3.1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规划协调理论
3.1.1 线网协调理论
轨道交通线路一般沿主要客流走廊分布,连接重大客流集散点、大型居住区和市中心区。轨道交通线路可能会与现有的公交线路重合。因此,应进行轨道交通线网与公交线网的协调,以减少线路重复,使客流均匀分布,提高公交运行效率。
在轨道交通一次吸引范围内,轨道交通由于其快速、准时等特点,吸引大量的直接客流。在一次吸引范围内,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相互竞争客流,是一种竞争关系。因此,在轨道交通一次吸引范围内应取消轨道交通沿线与其重合段长的常规公交线路,将其改设在轨道交通一次吸引范围地区以外。在二次吸引范围内,由于离轨道交通站点距离比较远,从出行起点到轨道交通站点行程中,必须利用常规公交、自行车、小汽车、出租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出行,才能减少居民出行的时间。居民出行一般以出行时间最小为目的,可选择的出行方式有常规公交及其他方式直达和常规公交及其他方式换乘轨道交通。由于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属于相互竞争、合作的关系。因此,线网规划布局时,在轨道交通线网的二次吸引范围内要使轨道交通线网与常规公交线网协调布置,常规公交起到接运轨道交通客流的作用,应尽量减少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之间的竞争,充分体现公共交通的优越性,吸引更多客流,提高公交运行效率。


3.1.2 站点协调理论
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通过站点进行客流转换相互衔接。因此,站点是轨道交通及常规公交规划的重要环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站点规划协调包括站点布局宏观协调和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站点设计微观协调。
进入轨道交通线网的客流可分为直接吸引客流和间接吸引客流。直接客流吸引能力取决于车站所在地区居民的出行强度,而间接客流的吸引能力取决于交通方式间的合理衔接与协调,在我国以常规公交换乘轨道交通系统为主。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站点布局宏观协调主要是指根据客流需求分布,考虑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的合作,优化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的站间距。
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站点设计主要包括为了减少换乘乘客的换乘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对换乘枢纽的优化设计。
3.2 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运营协调
3.2 .1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运营协调的原则
(1)居民出行受益原则
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运营协调应以方便居民出行为目标,使公共交通乘客以合理的费用获得安全、可靠、便捷的公交服务,减少乘客的出行时间、距离以及换乘次数,满足乘客中转换乘的方便与舒适。
在允许的条件下,尽量缩短各种交通方式转换过程中的步行距离;提高换乘枢纽点的各种交通工具的换乘方便性;在枢纽点提供一目了然的导向装置和良好的问讯服务;实现更好的票务统一体系。
(2)公共交通营运单位受益原则
公共交通营运公司与换乘的各个环节有最直接的关系,它不仅涉及车辆及人员的管理,还应确保乘客的换乘安全。
因此,公共交通营运公司要通过客流与运能的合理配置、票价的合理制定及统一公共交通管理,提高公共交通系统对客流的吸引力,使企业在客运市场的竞争中提高效率,获取更大的利润。
(3) 城市交通发展受益原则
通过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运营的合理协调,科学有效地促进静态交通均衡分布,减少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相互干扰,使居民的出行选择由低效的私人交通工具向高效的公共交通方式转化,实现交通网络运送人流的最大化。
3.2.2 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运营协调的目标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运营协调的目标是:
(1) 功能匹配
即换乘各环节客流通过能力的相互协调,达到功能匹配,常规公交运能应与轨道交通换乘客流量相匹配,以便及时疏散或集中换乘客流。
(2) 调度协调
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调度相互协调,减少乘客的等车时间,保证乘客换乘过程的连续性及客流过程的顺畅性。
(3) 收费合理
统一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票制票价,实现不同公交工具车票可以通用,以减少换乘费用,方便换乘。
(4) 管理统一
有一个统一的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管理机构,负责在规划、运营过程中管理和协调整个系统,确定各运输实体的权利和责任,协调发车时间计划,制定统一的票制,协议有关利润和分配等事宜。
4 结 论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人口和规模不断增大,城市客运交通需求持续上升,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是轨道交通自身发展的需要,它是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黄文娟.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换乘协调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长安大学,2004
[2]韩志新,魏连雨.交通管理中控制系统与诱导系统协调理论探索.河北工业大学学报,2003(1)
[3]张生瑞,严宝杰.交通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的理论分析.长安大学学报,2002(2)
[4]王璇,束昱.国内外地铁换乘枢纽站的发展趋势.地下空间,1998(5)
[5]魏连雨,李巧茹.城市交通系统的可协调发展.河北工业大学学报,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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