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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质量的思考

时间:2021-03-30 10:39:03 所属分类:农业工程 浏览量:

验收工作是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规定程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质量,更有效发挥投资效益。笔者根据目前工程管理界的惯例,针对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出几点

  验收工作是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规定程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质量,更有效发挥投资效益。笔者根据目前工程管理界的惯例,针对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出几点粗浅认识。

关于提高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的思考

  一、 存在问题

  (一)验收层次多、效率低、负担重。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目前普遍由市级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组织竣工验收,即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就是说,同一个项目常常需要接受 3~4 次验收。这其中,由于对项目验收的概念把握不准,混淆了法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和政府验收,且在验收依据、范围、程序、重点及成果运用上没有区别开来,故环节上存在交叉与重复,不仅带来资源浪费,而且降低了管理效率。县级作为最基层的管理部门,为做好迎检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将决算审计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按照管理规定,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而目前大多数都没有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只是由承包方编制的竣工结算经过中介机构审核,审计部门也没有进行审计。目前,审计部门审计任务繁重,从提出申请到完成审计往往需要很长时间,从而影响到项目建成后按照时序进度完成验收工作,拉长了项目管理的闭合周期。

  (三)将验收工作与工程质量责任无限挂钩。近年来,随着纪检监察问责力度加大,有些地方对项目工程质量责任界定不清,错误地认为,验收组必须对工程质量问题负重大责任,导致很多同志不愿意参与验收,以致有些地方成立验收组时人员不足。

  (四)各参建主体在验收工作中的责权界定不清。有些地方在验收工作中,对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组等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界定不清。验收组仅对验收工作负责,依据客观事实与佐证材料,对项目建设过程和结果给出实事求是科学的评价,提出客观公正的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反馈给接受验收单位,取得双方认可,最后向验收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最终结论应由主管部门提出或审定。针对存在问题,主管部门应对不同责任主体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其将问题整改到位。

  (五)验收组成员配备不够科学合理。在组织验收时,没有按照不同验收方式组织相匹配的人员,有时项目管理人员偏多,工程技术人员偏少,有可能导致验收流于形式、走过场,验收重过程而轻结果,从而降低了验收工作质量。

  二、 对策建议

  (一)依照惯例厘清验收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 年版)对验收工作的合同条款,农田建设项目验收也应分为竣工验收和国家(政府)验收(以下简称政府验收)。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前,根据需要还可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政府验收是指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针对建设单位全面组织实施的所有项目的验收。竣工验收是政府验收的一部分。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政府验收标准。同样,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政府验收的要求。根据目前现状,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根据发包方是谁而确定,谁发包谁负责。

  (二)分清审计与审核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 民一他字第 2 号)中明确提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全国法工委在《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也提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上述意见,为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等方式优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正确处理验收与资金拨付之间关系。资金拨付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一方面要确保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要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拨付进度。一是资金拨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须约定拨款方式,且严格执行,避免拨款的随意性或延迟拨款。可以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按工程实施进度分阶段拨付资金,如采取拨付 30%以下的预付款,然后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单项工程验收情况,分阶段拨付比例达 50%,80%等。二是验收合格与否应作为拨付尾款的重要依据。可以将验收合格与否作为拨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尾款决定性因素,但不应作为全部合同价款的决定性因素。

  (四)依托专业机构提高质量评定的权威性。工程质量是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应由专业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作为主要支撑。一是材料的合格性。监理单位应严格送检制度,确保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须具备试验报告。二是监理单位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工程竣工后,要求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强化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将工程质量与对监理单位考核挂钩,确保监理单位工作到位。三是聘请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聘请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也是最近几年一些地方采取控制工程质量的做法之一。安排项目资金时就将工程质量检测费纳入工程概(预)算,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体现工程质量评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存疑的,主要查看相关质量检测证明情况,如果发现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开展复检。

  (五)认真落实验收中各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主体验收职责,确保知其职、明其责、尽其力。一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针对单个合同,验收的主要内容: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和工作完成情况,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要求;评定工程施工质量,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检查资金结算与支付情况;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验收资料整理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编制验收报告、表格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设计单位对项目及工程规划设计科学性、合理性负责,监理单位对应履行的监理义务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按照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建设等负责。二是政府验收。政府验收针对的是整个项目建设和管理,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上级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六)优化人员配置加大培训力度。验收组组长一般应由熟悉农田建设项目政策与业务的管理人员担任,成员应根据验收层级,进行优选配置,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一是优化验收组成员配置。验收组成员中,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起到组织协调作用,原则上参加验收的专家占比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对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着重安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财会人员等专家参与验收,确保验收组成员技术过硬,具有一定研判能力。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农田建设项目涉及水利、农业、林业、项目管理、财务等多方面知识,需要验收人员不仅具备自身专业知识,还要了解相关综合业务知识。因此,项目管理部门应强化对验收组成员的培训,重点对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规章制度、验收规程等开展培训,帮助专家更好发挥专业特长。

  作者:杨 勇 1 孙正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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