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4 10:53:27 所属分类:水产与渔业 浏览量:
摘 要 海洋划界的核心关系到海洋权益分配和资源的分配,由于中国和韩国在黄海和东海划界方面仍存在分歧,两国在维护海洋权益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争议。本文主要讨论了在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未完全解决的前提下两国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
摘 要 海洋划界的核心关系到海洋权益分配和资源的分配,由于中国和韩国在黄海和东海划界方面仍存在分歧,两国在维护海洋权益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争议。本文主要讨论了在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未完全解决的前提下两国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对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加强渔业合作机制、扩大渔业合作范围、提高我国渔民海洋法律意识的和发展渔业软硬件设施等一系列措施来改善两国渔业合作现状。
关键词 海洋划界 渔业合作 中韩渔业协定 国际法
一、海洋划界和渔业合作的国际法律框架
(一)海洋划界的国际法适用原则
1982年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5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的划界规则,但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的标准较模糊,造成了选择公平原则和等距离原则等划界原则的矛盾与过度灵活。公平原则是国际仲裁机构为解决划界原则空白而引入普遍适用的划界原则。公平原则在作为判定依据时应在特定案件中根据海域具体情况做出权衡,充分考虑公平与合理性。虽没有固定的划界规则,但相关国家的海域地形地理因素、国家海岸线形状、沿海国各自在海域内的历史性权利和生物资源的利用管理现状等方面都应作为参考因素。等距离原则源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在两国没有协议等特殊情况下,国家间界限应依照各国领海基线上距离相等的方法来划分。1974年出现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定,使等距离原则得以在专属经济区重叠区域争议在多案例中得到应用。但1982年的《公约》却并没有对等距离进行规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等距离原则是解决所有海域划界争端的一般性原则。
(二)渔业合作的国际法律框架
海洋划界的核心是海洋权益及资源的分配。由于渔业资源具有分布和洄游范围很大的特性,渔业资源的活动范围不受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些人为概念的束缚。 相关国家需要从对渔业资源进行养护、管理的整体原则出发,在渔业资源的管理和获取上在相关国家之间开展渔业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部分第63条规定“为了确保出现在两个及以上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的鱼种的发展,沿海国需适当地进行分区域或区域组织,并对必要措施达成协议”。《公约》第9部分第123条也规定“为协调在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开发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时应互相合作”。因此,两国在行渔业合作上有着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可以从海洋渔业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等角度在沿海国的相关海域开展划界背景下的渔业合作。
二、中韩进行渔业合作的意义
(一)海洋生态保护的需求
近年来,传统的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渔业资源的枯竭速度加快,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作为中韩之间的共同海域,黄海是两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海域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两国需要在实现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之下进行两国间的渔业合作。对于跨越人为设定的海洋边界的此类渔业资源种群,应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充分考虑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两国在黄海海域开展渔业上的区域性合作。若两国之间的合作没有得到加强,黄海的渔业资源将会面临枯竭的威胁,两国的渔业合作的努力也将失去其基本价值。
(二)促进中韩两国渔业发展
中国与韩国在地理上隔黄海相望,两国从清朝就已经开始了民间通渔活动。作为海上邻国,两国在贸易方面具有独特的人文和地理条件,在地理上也有着贸易优势。两国之间的交通运输非常方便,水产品的运输成本与其他国家相比要低很多。同时,中方在两国间的渔业合作渔业资源管理、渔业技术和立法方面学习韩国的丰富经验,相对的韩国从中国获得相对成本降低的劳动力使得双方的合作成为一种双赢的选择。因此,两国可以通过合作,建立新的海洋渔业贸易市场促进两国渔业发展,并通过加强在生态渔业养殖产业的合作来维护黄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缓解渔民冲突造成的紧张关系
自从中韩两国签订了《渔业协定》后,两国虽在海洋渔业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但两国间的冲突和争端也随之增多。在《中韩渔业协定》签订之前,中国渔民没有与韩国官方发生过冲突,但签订之后协定对违法渔民的罚款数额远超过渔民们可以承受的范围。同时韩方执法人员也存在不规范的执法现象,使得渔民对执法人员产生抵触情绪而发生冲突事件,中韩两国人民间的隔阂由此不断加深。 因此在中韩两国间建立完一个新的渔业合作机制、进一步全面加强渔业方面的合作来防制止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是刻不容缓之举。
三、中韩两国渔业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韩双方虽一直秉持合作的全局方针,但由于中韩两国在黄海划界问题上始终存在争议,渔业管理上也产生了很多纠纷。 中国与韩国在黄海的最近距离仅104海里,不能满足两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要求,也无法从国际法的技术角度解决具体的海洋划界实践。除此之外,两国关于争议海域中出现的岛礁定性及主权归属问题的态度也较敏感。 而两国签订的《渔业协定》也使得两国渔业纠纷愈发严重。
(一)中韩渔业争端解决条款缺失及《渔业协定》的局限性
中国和韩国在解决渔业纠纷方面可以依赖的法律协议和国际法条约很有限。除《中韩渔业协定》外,两国还没有达成其他此类协定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洋纠纷的解决也缺少强制执行力或固定的评判原则,导致两国可供依据的国际法条款不足。《渔业协定》虽是与两国争端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但本身也存在局限性,使得两国间渔业纠纷难以单纯依据该协定进行处理,反而使得纠纷易激化升级。 《渔业协定》的局限性首先体现在有失国际法公平原则,虽该协议旨在确保中国和韩国渔民在未完成两国专属经济区划界的情况下开展正常的渔业活动,但协议的生效使中国渔民失去了大面积的传统渔场,自由捕鱼区域也大大减少。《渔业协定》对平均渔获配额量的规定也导致大量中国渔船被迫到资源较匮乏的内海捕魚,这对渔民数量众多的中方来说非常不利。其次,协议缺乏支持性的行政执法和监管规定,相关的渔业活动管理规定仅以互信为基础。韩国水警在相关水域或协议的模糊区域违反了执法行为。最后,《渔业协定》中规定的渔业活动的通报程序也很繁琐,使得文化素质一般的渔民在执行该项规定上存在抵触情绪,因此违法捕捞现象也会随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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