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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政法治化研究

时间:2019-05-23 10:51:49 所属分类:社会科学 浏览量:

摘 要: 法治化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完善公共体育服务的各种措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论文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理学基础,论证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政法治化的必要性,在分析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具体法律问

  摘 要: 法治化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完善公共体育服务的各种措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论文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理学基础,论证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政法治化的必要性,在分析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以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边界及范围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守法状况等方面提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政法治化的构建建议。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政法治化研究

  关键词: 政府购买; 公共体育; 服务; 法治化

  法治化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各种措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模式逐渐由政府一元化供给向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多元化供给转变,政府购买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推进全民健身工作,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但当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与公众的需求仍有一定差距。
 

  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理学基础

  现代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权力的存在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体现了政府职能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当今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法与私法已不再有明显的界限。为公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行政职责,政府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可以采用直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向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以及个人购买的方式间接提供。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能够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执行的效率,政府确定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类型等,由私人组织具体执行,政府负责监督,并对执行的结果评估反馈。一方面,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决策和监督上; 另一方面,负责执行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只专注于执行,从而能够提高公共体育服务决策的质量和执行的效率。

  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政法治化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方面,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2. 1 法治能够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设置边界

  一个稳定、和谐、团结的社会秩序是公共体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需要法治为其设置边界。首先,法治能够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设置权利义务的边界,以规范主体的行为,使其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进行。其次,法治能够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程序上设置边界。各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 2 法治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具有价值指引作用

  法治所要实现的价值包括平等、秩序、正义等与公共体育服务所要实现的目标价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要实现其公平正义、均等化等目标价值,保障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就需要在法治的指引下展开。

  2. 3 法治能够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保驾护航

  法律具有权威性、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等特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程序方面的规定,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同时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公平正义、以人为本、控制权利等理念,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理念上的指导。在法治的框架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需要法治从理念、程序及外部环境等方面为其保驾护航。

  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

  3. 1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就存在着“重视管理立法,忽视服务立法” 等有偏差的立法理念,再加上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起步较晚,重视程度不够,不论在量还是质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公共体育服务法律法规层级整体偏低。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立法的现实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较少,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较多,立法层次较低。即便是中央位阶的立法,有关公共体育服务方面的规定,也大多是政策性指导性的文件,以“意见”、“通知”、“试行”、“暂行”等形式出现,它所带来的结果是公共体育服务法律制度在权威性以及稳定性方面大打折扣。其次,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在有关公共体育服务方面的政策法规,从中央到地方已颁布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中,如《“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等,大都是口号性或者是号召性的语言,较为原则和宏观,缺乏可操作性。

  3. 2 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政府是公共体育服务法律制度的主要实施者,有效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责,在法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行使权力。然而,我国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共体育服务的某些领域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有些地方政府以转型为借口,将原本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体育事业完全推向市场,把自己变成“收费政府”,只负责收钱。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甚至以管理为名,乱用职权,设置障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对政府执法监督不力的问题,公众对政府执法行为的监督还存在着一定的阻力。

  3. 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参与者守法存在的问题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守法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政府。公民的守法意识不强一方面表现在体育权利义务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公民的守法自觉性和法治思维有待提高。例如,在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方面,部分公民认为是公益性质的,不收费,就会出现独占,随意毁坏等违法行为。政府的守法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解决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内出现的部分矛盾纠纷时,有些地方政府会采用一些如人为干预等手段,而不是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

  3. 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边界及范围

  西方很多国家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进行界定,例如美国法律规定,除“政府固有职能”外,都可以向社会组织或个人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目前,我国采取立法目录管理的办法来确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就规定了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从实践来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共体育服务政府都能够通过购买的方式予以提供。因为在某些领域过度推行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化,很容易导致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下降,比如: 大型体育赛事的消防方面的服务等。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政府一般采购行为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差别。前者的受益主体是行政机关本身,后者服务的直接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公众,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法律关系中谁是主要的受益人。

  5.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政法治化构建

  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尽快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具体法律制度,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的立法、执法及守法等问题,从而推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化建设。

  5. 1 加快构建我国的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

  5. 1. 1 完善公共体育服务立法层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体育需求不断扩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逐渐由政府一元向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多元化的转变,会有更多的新问题新情况出现,例如广场舞扰民、残疾人健身设施短缺,大中型体育场馆的运营效能不高等问题,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政策法规和实施规范。因此,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权力部门应当主动立法,立法为先,防患于未然,及时地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地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现行公共体育服务立法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层级偏低,法治约束力不强。我国还没有制定公共体育服务的专项法律,远远落后于基础教育、失业就业、基本医疗卫生等领域。当前,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停留在依靠法规和部门性规章治理的局面,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刚性约束,一些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敬畏,执法力度不够。因此,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层次,出台公共体育服务法律,在整体上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规范还是很有必要的。

  5. 1. 2 增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有关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方面的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以 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联合发布的《“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为例,多是概括性、原则性的陈述,需进一步解决其操作性弱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同时推进体育行政问责制,制定未履行职责义务的责任、惩罚等责任追究机制。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分工法制化,以便使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落实。

  5. 2 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组织法律制度

  要想更好地达到保障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体育服务,首先应当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责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他们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事权的划分上,一般遵循“受益范围”原则、效率原则和辅助性原则。比如德国在公共体育服务事权与财权的划分方面,采用谁行使职权谁负责的相匹配原则,地方在承担大量公共体育服务职责的同时也享有较为独立的财政自主权。其次,政府在公共体育的服务领域,应当将服务集中转化在提供基础设施、制度管理建设等方面上来,对于市场以及社会组织能够自己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由其自行管理,政府部门仅起到监管的职责。

  5. 3 推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有效执行

  法律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具体的执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化的完善,关键还在于法律制度在公共体育服务实践中的具体实施。首先,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在人、才、物等方面的优势,对于市场无能为力,或是社会组织不愿做、做不好的公共体育服务事业,政府应当主动承担起职责,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事业的完善。其次,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执法程序。明确划分各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提升行政部门的执法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和程序,严格执法责任,明确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方式。最后,加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执法内外部监督机制。在内部监督机制方面,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议评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权责统一,明确法律责任。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形成多元的监督主体,加大人大、司法的监督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及公众监督,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

  5. 4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参与者守法状况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守法主体除了包括政府外,还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首先,应培养公民的守法和体育权利本位意识,做好有关公共体育服务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应强化政府的守法义务,政府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就所有违反公共体育服务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能够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 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Z]. 2016.

  [2]贺林波,李燕凌. 公共体育服务视野下的公法精神[M]. 人民出版社,2013.

  [3]胡 伟.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权法治化的三个维度[J]. 体育科学,2015,( 10) : 3 - 9.

  [4]于善旭. 公共体育服务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诉求[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2,( 01) : 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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