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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传销的形式、特点及防控

时间:2019-05-23 11:06:07 所属分类:社会科学 浏览量:

摘 要 :金融传销作为传统传销的变种,其欺骗性更强、危害性更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金融传销的主要形式包括炒作虚拟货币、开展金融互助以及打着推广支付工具、理财产品、外汇交易、理财游戏的旗号从事传销、非法集资、诈骗。金融传销除了具

  摘 要 :金融传销作为传统传销的变种,其欺骗性更强、危害性更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金融传销的主要形式包括炒作虚拟货币、开展“金融互助”以及打着推广支付工具、理财产品、外汇交易、理财游戏的旗号从事传销、非法集资、诈骗。金融传销除了具有传统传销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金融概念为传销内容、以高额利诱为主要传销手段、组织层级扁平化、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传播、返利模式欺骗性强、资金流向不透明等特点。金融传销的滋生和蔓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犯罪门槛较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且处罚力度偏轻、监管有效性不足、刑事打击难度较大。为了有效防控金融传销,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制金融行业和传销行为的法律法规,扩大传销行为的认定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强化震慑力 ;建立和优化工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协作机制,形成防控合力 ;强化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加强金融知识和法制教育,形成远离传销、拒绝传销的社会氛围 ;完善信息挖掘机制、协同办案机制,加大公安机关对金融传销组织的打击力度。

金融传销的形式、特点及防控

  关键词 :传销犯罪 ;庞氏骗局 ;虚拟货币 ;金融互助社区 ;理财游戏

  纵观近年来的互联网传销案件,涉及金融领域的占一半以上,如“五行币”案、“维卡币”案、 “魔幻农庄”案、“亚欧币”案、IGOFX ①诈骗案等,给广大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失②。根据各地网络传销监测平台的统计,打着资金运作旗号的互联网金融类传销条目最多,传销行为已经从传统领域渗入到金融领域,演变为金融传销。金融传销有别于传统的“异地 + 实物 + 多层次” 的传销模式,假借众筹理财、内部虚拟股票、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等金融创新的噱头,形成无传销实物、不强制发展下线的纯资本运作模式。这种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传销行为,既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也对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本文对金融传销的主要形式和特点进行分析,剖析金融传销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对策,以期为有关部门打击金融传销、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参考。

  一、金融传销的主要形式

  ( 一 ) 虚拟货币类传销

  一些传销组织以虚拟货币、ICO ③项目为名,许以高额利润,诱骗投资者加入。近年来市面上各种虚拟货币遭到热炒,极少一部分早期参与的投资者获得了暴利,于是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概念更容易使普通投资者丧失理性。以“莱汇币”为例,其在“发行”之初,宣称投资人只要投资一万元,此后便可无限期地每天提现 120 元。犯罪分子主要以“发展下线带来高回报”诱骗不明群众加入,动用后加入者的资金来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再以“高通币” 为例,其组织者声称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用户只要登陆交易平台并注册购买“矿机”,云端服务器便会 24 小时自动“挖矿”并生产“高通币”。“高通币”的“挖矿”规则为:用户邀请一名好友加入,用户“矿机”的产能将增加 8%;好友再邀请一名好友,用户“矿机” 产能将增加 3% ;好友的好友再邀请一名好友,用户“矿机”产能将增加 1%。从上述“挖矿” 规则来看,“高通币”已经涉嫌传销。

  (二)金融互助类传销

  一些传销组织往往打着“慈善”的旗号,吸引人员加入,参与者通过为他人提供资金帮助而获得回报。这类组织以“互助”为名进行推广,使参与者减少戒心,并且不断发展下线。以“人人公益”平台为例,该平台以慈善之名造势,实际上是一个诱骗会员购买“爱心”、靠拉人头获利的传销平台,诱导客户同时以商家和消费者的身份进驻,无需真正消费即可获得“返利”,还设计了上下级的提成机制。事实上,该平台并不从事任何真实交易,其宣称的“公司利润的 1% 用于公益”纯属虚构④。

  (三)支付及理财类传销

  一些支付工具及理财类 APP 利用部分用户的逐利心理,通过“推广分润”、“购买理财产品分润”、“购物全返”等诱惑性介绍以诱使用户加入并发展下线。以“信掌柜”为例,这是一个由深圳某公司开发的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实际上并未取得第三方支付资质,其声称能够实现刷卡支付、清算、转账等功能。在推广过程中,“信掌柜”采取了“下线无限层级返佣” 和“交易无限层级分润”两种模式,上线可以从所有层级下线人员的“入门费”和“交易刷卡费”中获得提成。作为第三方支付工具,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设计有发展下线的推广策略、规则都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再许以高额“分润”、“返佣”,便有很大可能涉嫌从事传销、诈骗。

  (四)外汇交易类传销

  部分传销组织以炒外汇为名吸引人员加入,其噱头新颖、迷惑性强。以“阿尔卑斯资产管理信托公司”为例,该公司宣称其开发的智能交易系统能够进行外汇交易,投资者只需将资金打入介绍人(上线)账户,就有公司所谓专业人员代为完成外汇交易操作。投资者的“收益”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是账户交易盈利 ;第二是层级返利,即投资人每完成一手交易,其上线均可获得奖励;第三是特许经营代理费返佣。该公司宣称实行省、市、县三级区域代理制,投资者只要缴纳一定代理费、成为区域代理人后,即可获得该区域客户交易量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返佣⑤。

  (五)理财游戏类传销

  有的传销活动假借理财游戏的形式,实际上只是“拆分盘”的一种变形,只是套上了游戏的外壳。所谓“拆分盘”,是指传销组织先发售“股权”给首批参与者,当后续参与者增加时,“股权”的价格就会上涨 ;价格达到一定倍数之后,就可以进行“股权” 拆分,前期参与者可以从中获得较高收益 ;如果后续参与者人数不足,那么“股价”就不会上涨,也不允许参与者提现。传销组织者在理财游戏中建立拆分盘系统,一旦用户增长势头衰减、“股价”无法兑现,传销组织者(庄家)就会下线游戏,参与者便无法兑现游戏道具。以“英伦果游戏” 为例,会员通过现金购买虚拟苹果,每天通过“施肥”获得 1.5% 左右的利息,推荐新用户加入也可以得到虚拟苹果,同时还可以获得产出收益。这种理财游戏的实质是,传销头目虚构所谓的有价“股权”以吸引后续参与者“投资”,从而积累可观的现金池,一旦崩盘则令参与者损失惨重,而庄家早已将所谓“股权”套现、携款潜逃⑥。

  二、金融传销的主要特点

  金融传销在保留传统传销的组织结构和盈利模式的同时,以金融概念为幌子吸引民众参与,实质上属于一种非法地下金融活动。金融的一般含义为:涉及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信用、以证券交易为操作特征的投资、商业保险以及以类似形式进行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黄达,2014)。因此,凡是借助金融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都可以将其定义为金融传销。金融传销在过去数年里发展较快,从沿海省份向内陆省份渗透,从南方向北方蔓延,吸纳了大量民间资本,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会形成全国性灾难。金融传销具备以下六个显著特点 :

  (一)以金融概念为传销内容

  传统传销通常以无实体店铺的实物为载体,传销组织者通过诱使下线高价购买商品,从中抽取提成以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金融传销通常借助金融创新的噱头,利用一般老百姓对新型金融运作模式不了解的弱点而进行欺诈,传销内容主要为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资本运作”、“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传销活动。例如,在“广西一号传销大案”中,犯罪分子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 ;在 IGOFX 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以“互联网外汇理财”为名进行传销活动 ;在“亚欧币”案中,犯罪分子谎称“亚欧币”是我国首个合法加密数字货币⑦。为了吸引投资者,传销组织或平台往往在网站上展示一些虚假的证明文件,声称自己拥有合法授权或认证、受到权威机构监管,使得普通群众难辨真假。

  (二)以高额利诱为主要传销手段

  传统传销活动大多采用强制性手段,将参与者禁闭于一定场所,通过控制人身自由和反复洗脑逼其就范。而金融传销则截然不同,其主要利用普通民众的贪婪心理,以高回报、高福利引诱民众自愿加入,加入后也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给众多参与者以“非传销”的假象。与传统传销相比,金融传销的传销手段欺骗性更强,更容易使群众丧失警惕性、进而上当受骗。如在江苏“E 玛国际”传销案中,犯罪分子谎称公司即将上市,马上购买原始电子股权将实现一夜暴富,数月间吸金超过亿元。在“亚欧币”案中,犯罪分子声称只要花 0.5 元买入“亚欧币”,不到一年时间价格就能上涨五倍多。短短一年时间里,“亚欧币”参与者超过 4 万人,吸收资金达到 40 多亿元⑧。

  (三)组织层级扁平化

  传销活动的一个典型特征是需要成员不断发展下线,上线的酬劳从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所缴纳的“入门费”或“投资款”中提取,这也是成员发展下线的动力,因而会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金融传销人员依托互联网,基本不必外出费力去拉人头,只需要通过在网上或者朋友圈晒投资收益图、炫富就能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来投钱。有些金融传销组织只有 3 个甚至更少的层级,组织结构呈现扁平型特征。在“MMM 金融互助社区”中,下线是所有上线共有的,也即所有上线都可以从新加入下线的入门费中或多或少得益,参与者在“提款”时是上线,在“投资”时又变成新的下线,这种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比较模糊⑨。还有一些金融传销组织故意制造收益层级较少的假象,企图以此规避法律制裁。如依照“魔幻农庄”传销游戏规则,玩家只能从自己的直推人账户中“采蜜”,也就是只能提取直接下线的收益,自认为这样只收取一级收益的行为就不构成传销,但因为每一级玩家的收益都来自其下一级参与者,其实质仍是来源于玩家发展的每一级下线,符合传销的犯罪要件(王志越,2017)。

  (四)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传播

  传统传销的宣传方式一般以线下为主,组织成员通过口口相传发展下线,宣传方式相对单一,发展速度较为缓慢。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跨地区、无接触式的网络传销成为主流。传销组织者只需借用网络便可完成产品设计、推广、宣传等一系列活动,通过开设专题、博客、微博、论坛等进行宣传洗脑,利用所谓“新型营销模式”、“政策解读”、“国际趋势”等方式对受众进行思维轰炸。以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上的应用程序或专题网站为载体的互联网传销俨然成为当前金融传销的主要形式。与传统的 PC 端传销方式相比,互联网传销的传播方式更便捷,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宣传,上下线之间不需要见面,支付也无需使用现金、无需真实场景,一切均在移动端完成。犯罪分子只要下载应用程序,或者拉个群、群再拉群,一套简单的传销体系就完成了,违法成本非常低。

  (五)返利模式欺骗性强

  金融传销组织虽然也靠拉人头赚钱,但为了更具迷惑性,往往还设置类似理财收益的返利模式。传销返利通常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模式。静态收益是指参与者“投资”后,传销系统会利用新参与者的部分“投资款”发放“利息”,这是一种典型的庞氏骗局。动态收益是指通过“拉人头”、利用层层发展下线来获得提成,因为高额“利息”很快会导致传销组织难以为继,需要不断有新人加入才能维系,传销组织通过设置动态收益来鼓励参与者不断发展下线。以“百川币”网络传销为例,其静态收益为每投资一单“百川币”800 元,从第二天起便可开始每天享受分红 18 元,而动态收益为每销售一单“百川币”可获得奖金 240 元,还可以享受公司的“领导奖励”(所有下级投资者分红的 10%)⑩。

  (六)资金流向不透明

  金融传销组织为了逃避侦查,往往要求会员加入时将投资款通过中间过渡账户划入上线会员账户,而这些过渡账户一般都是不法分子雇佣他人开户后租借而来的,并开通网银用于实时转移传销资金。也有的传销组织要求会员将投资款在不同省市、不同开户银行的上下线之间进行划转,以此混淆上下游交易对手之间的资金对应关系;或者要求会员将资金分散转入、分散转出,采用各种手段故意模糊资金交易流向。此外,金融传销组织通常使用虚假货币进行资金分配和支付,比如投资“百川币”的收益形式包括“金币”、“购股币”、“百川世界股票”、 “金种子币”、“购物消费币”等虚假货币,这些虚假货币只能在传销组织内部流通,这就加大了有关部门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调查、掌握其资金流向的难度。

  三、金融传销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门槛较低

  一是组织构建成本较低。金融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利用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漏洞,借用他人身份并认缴注册资金,即可委托代办注册一家掩人耳目的“高端”金融类公司,作为传销活动的载体。二是犯罪活动成本较低。因为无需传销实物,也不用去组织实物,犯罪分子只需投入数万元购买模板、搭建技术平台、租用服务器,开发一个简单的应用程序软件,再通过网站进行宣传,不用异地奔波,不用开展培训,也不用参与者去费力解释以及推销、说服,只需要在网上或朋友圈里晒自己的“投资收益”截图,并时不时晒豪车、晒豪宅、晒奢侈消费图以炫富,不停加人聊天以明推暗广,就能足不出户地发展下线。三是犯罪风险较低。一些金融传销组织要求会员投入的资金以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形式存在和流转,并设置提现期限、提现额度等规则,实现对用户资金的控制,除少部分资金被用于支付会员“投资收益” 和“奖金”之外,大部分资金都被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瓜分。由于目前对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监管有效性不足,导致有些犯罪分子更加肆意妄为。

  (二)法律规制存在缺陷

  现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大都制定于 10 多年前,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且规定较为宽泛,可操作性不足,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打击传销的需要。比如有的金融传销组织未必严格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定义,公安机关在查处此类传销活动时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涵盖金融传销,也没有授权有关部门实施专门监管。金融传销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传销活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存在一定的困难,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进行讨论,仍难以对金融传销加以定性。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对传销组织者的处罚成本偏低,一般判处 2-3 年有期徒刑,严重的也不超过 10 年有期徒刑。相较于金融传销几亿甚至几百亿元的非法收入,即使入狱几年,仍有一些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甘冒风险。

  (三)监管有效性不足

  金融传销的监管主要涉及到工商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工商企业进行日常监管,但在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往往没有足够的物力、人力去密切监管每一家企业的日常经营,对一些“皮包公司”的监管难免出现真空。加之一些犯罪分子在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和经营范围的实际审核还未到期之前就卷款潜逃,商事登记制度的后续监管便无法发挥作用。金融传销组织假借证券、理财、支付等业务之名从事传销活动,但其并没有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格。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无登记、无备案的伪金融企业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足够人力、物力或者能力对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应用程序软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进行监测、监管,导致金融传销组织肆无忌惮地疯狂吸金,直到最后“自爆”,结果只能单靠公安机关最后一道防线进行刑事打击,形成行政难监管、刑事难打击的局面。

  (四)刑事打击难度较大

  金融传销往往通过互联网传播、组织者分布于全国各地,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对金融传销案件的管辖权可能存在争议。加之公安机关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时可能有所顾忌,如果只是某一地区的公安机关出面查处,可能会引发金融传销参与者从全国各地快速聚集过来“维权”,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因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临较大的维稳压力,往往以劝导参与者离开为主要处置方式。虽然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三统两分”原则11解决了以往侦办跨区域传销案件存在的互相推诿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涉及大量电子数据且参与者不愿配合造成取证难、参与者分布广且数量多导致取证成本高等问题,侦办此类案件所需的警力消耗大、办案成本高,因而在案件爆发前,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或处置可能有所顾虑。金融传销活动涉及地区广泛,给各地警方合作办案也提出了严峻挑战。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依托境外服务器搭建传销网站,将涉案资金转移至境外,或者传销头目藏匿在国外,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手段对国内的传销网络进行遥控和指挥,给公安机关查办案件带来不少困难。此外,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金融传销通常难以“连根拔起”、彻底消灭。即使消灭了一个金融传销组织,由于现阶段主要是对传销组织的高层进行查处,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中层组织者、骨干人员未受到有力的打击,他们可能利用已有的下线资源,变换传销活动名称“另起炉灶”,这是金融传销活动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防控金融传销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金融传销的法律规制

  传销组织之所以能够借用金融的名义,部分是缘于目前我国金融法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健全规制金融行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及其他新型金融业态的法律体系是防控金融传销的重要手段。为此,要完善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细化对不同金融业务模式的监管制度,强化金融行为监管规则,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快民间金融和金融新业态的法治化进程,同时加大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让传销分子无机可乘。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规制传销行为的法律法规。要结合新形势下传销模式的变化,适时修订《禁止传销条例》,扩大传销行为的认定范围。考虑到金融传销犯罪区别于一般传销犯罪的核心在于,金融传销主要通过资本运作进入金融领域,其危害性和侵犯客体与一般传销犯罪有所不同,现阶段可先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金融传销的定义及其定罪量刑标准,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独立成罪名,加大处罚力度以震慑犯罪分子。

  (二)优化防控金融传销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金融传销具有专业性强、隐蔽性强的特点,运营模式复杂多变,需要工商、金融、电信等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加强跨部门协作,才能有效防控金融传销行为的蔓延。工商管理部门、网络运营商及电信公司是发现金融传销的前沿阵地 ;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涉嫌传销行为公司的性质、运作模式、资金流向等,进行专业性认定 ;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有责任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确保账户为申请者本人使用,同时加大对个人网银账户和支付账户的资金监测和人工甄别,对异常交易及时上报,并将重点可疑交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金融传销活动的报案线索后及时查处,电信、金融管理部门可在必要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加快案件查处进度。

  (三)强化金融企业信息披露

  金融传销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借用金融热点概念,具有相当的迷惑性。为此,应当强化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可考虑统一规定经办金融业务的企业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对企业的资本构成、股东成员、组织结构、盈利模式、资金托管等信息加以披露,并及时发布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消息,以便于监管当局和投资者进行信息核实和外部监督,同时也有助于投资者准确识别“伪金融、真传销”的金融传销组织,防止上当受骗。

  (四)加强金融知识和法制教育

  新闻媒体在法制教育和防控金融传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和法制教育,适时在社会媒体公布一些金融传销组织的相关信息,揭露金融传销的违法本质、常见形式、主要特点及社会危害,增强公众的金融知识素养,提高识别金融传销的能力。有关部门可通过微博、微信、第三方应用程序等方式接受群众咨询、举报,在线答疑、解惑,营造远离传销、拒绝传销的社会氛围。

  (五)加大公安机关对金融传销的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在打击金融传销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挖掘数据信息,通过对情报信息的综合分析,揭示涉案组织、人员、资金之间的关系,为案件侦查指明方向。为此,要加大公安机关与工商、金融、电信等管理部门之间在防控金融传销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力度,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通过情报数据分析、对比和碰撞,梳理出金融传销组织的人、财、物(项目)基本情况,厘清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对传销组织的参与人数、涉及地区、涉案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排查各类涉及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因素。对涉及地域广、社会影响大的金融传销案件,在各方汇集情报后,由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牵头,各地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叶媛博,2017)。

  参考文献

  [1] 安天移动安全公司.2017 我国移动端传销诈骗类威胁态势分析报告[R].2018.

  [2] 黄达. 金融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 宋海明, 李思霖. 金融传销新变种: 智商与贪婪的对决[N]. 第一财经日报,2017-8-16.

  [4] 王贤臻. 徐州破两大新型网络传销案 网络黄金万福币聚敛121 亿[N]. 法制日报.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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