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0 21:32:17 所属分类:逻辑学 浏览量: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指出,语言阐释肯定属于为建造纯粹逻辑学而必须做的哲学准备工作之一,因为只有借助于语言阐释才能明晰无误地把握住逻辑研究的真正客体的本质种类和区别。因此,《逻辑研究》的诸研究以探讨语言表达的第一研究作为开端。而正如贝奈特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指出,“语言阐释肯定属于为建造纯粹逻辑学而必须做的哲学准备工作之一,因为只有借助于语言阐释才能明晰无误地把握住逻辑研究的真正客体的本质种类和区别。”因此,《逻辑研究》的诸研究以探讨语言表达的“第一研究”作为开端。而正如贝奈特在《胡塞尔思想概论》中所指出的:“《逻辑研究》中关于(述谓)判断以及关于语言陈述的理论,是以对于今日读者来说并非一目了然的一系列前提规定为基础的。”
这里所说的“一系列前提规定”就是胡塞尔在“第一研究”第一章中对“表达”、“含义”、“符号”、“指号”、“意指”、“指示”等一系列概念的区分和澄清。因此,对这一概念群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于正确理解“第一研究”,乃至于正确把握“第一研究”中的含义理论和语言分析对于整个《逻辑研究》和现象学研究的意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和准备性作用。
一、胡塞尔对符号概念的双重意义的澄清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符号”(Zeichen)这个概念。在“第一研究”第一章“本质性的区分”的一开始胡塞尔就指出,符号具有双重意义。一重意义是作为“表达”(Ausdruck)的符号,也就是说,发挥意指作用的符号。通常符号和表达会做等义使用,但是胡塞尔指出实际上它们的涵盖是有区别的,符号是涵盖更为宽泛的概念,因为“每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然而并非每个符号都具有一个‘含义’(Bedeutung)、一个借助于符号而‘表达’出来的‘意义’(Sinn)。”,也就是说,表达是一种有含义/意义的符号;第二重意义是作为“指号”(Anzeichen)(或记号Kennzeichen、标号Merkzeichen等等)意义上的符号,换句话说,就是完成指示作用的符号。指号是一般的、日常意义下的“符号”,胡塞尔指出,“一个东西只有在当它确实作为对某物的指示而服务于一个思维着的生物时,它才能被称为指号”。
符号总体上就是由这两种意义上的符号所组成。那么,表达与指号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它们是涵盖关系吗?还是两种完全对立的符号形式?我们先给出一个图表来帮助理解:我们借助这个图表对胡塞尔的论述进行理解。左边这个圆A代表表达,右边这个圆B代表指号,这两个圆的并集A∪B即为符号。在交集A∩B这个地方表达与指号是交织在一起的,在这个地方的符号同时完成着指示和意指的作用。
单看指号这一边,包括与表达相交的这一部分,可以说指号在特定的情况下(等一下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特定的情况是指不考虑孤独的心灵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论证一个较广的概念”,因为指号可以摆脱意指作用和指示作用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而独立出现,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B交非A)我们可以单纯地指示一个东西,而并没有意指一个东西,没有一个含义被赋予。比如说一些无意的,至少不带有告知意向的表情和手势,在其中“一个人并不告知另一个人什么事情,他在表示时不具有以表达的方式提出某种‘思想’的意向,无论是为别人,还是当他独自一人时为他自己。简言之,这类‘表达’实际上不具有含义。”;而我们再来看到表达这一边的情况,刚才说到,“如果我们首先将我们的讨论范围局限在那些在活的对话中起作用的表达上,那么指号这个概念与表达概念相比便显得是一个在范围上更广的概念”,因为它可以摆脱这个交织的情况而单纯完成指示的作用。从表达这个角度来看,A∩B代表的就是在交往活动中的表达。胡塞尔在第8节中指出,“表达所具有的这种交往作用的本质基础就在于:表达是作为指号在起作用”,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在交往作用中,表达是通过说者和听者对心理体验的传诉和接受而达成的,在这个过程中,表达必须作为指号而起作用,也就是说,说者必然要通过某个指示式的东西(比如说语词)指向某个东西,才能够使听者能够接收到自己的心理体验。然而表达同样可以摆脱这个交织的情况,因为不单单有“在活的对话中起作用的表达”,“表达也会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发挥作用,它们在这里不再作为指号起作用”。在图表当中,A交非B这部分就是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表达,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并没有一个说者的传诉和听者的接受的关系存在,所以我们在孤独心灵生活的表达中并不必然需要通过一个指示性的东西来引向意义,我们可以直接地把握意义本身,如果“将意义充实了的表达的复合的、同时也是紧密统一的体验划分为语词和意义这样两个要素,那么语词本身在我们看来就是自在地无关紧要的,而意义则在我们看来就是用此语词所‘指向’的东西,就是借助于这个符号所意指的东西”,也就是说,在孤独心灵生活中我们可以不通过语词这种指号来直接地通达意义。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图示来增进对此的理解:
在交往作用中的表达是一般用语中的表达,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符号(一般是语词)作为中介来“表达”出来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也仅只在这种情况下,意指作用和指示作用同时被完成,且交织在一起,因此表达与符号就一般地被等义使用了。在交往作用中,表达是不能脱离指号而直接指向意义的。而在孤独心灵生活中,我们完全可以脱离指号,完全可以不需要一个语词来指向意义,而是可以直接意指到意义。胡塞尔说:“在孤独的话语中,我们并不需要真实的语词,而只需要被表象的语词就够了。”
这里的孤独的“话语”和被表象的“语词”两个词都可以打上引号来理解,我在听一首歌,我在看一本书,歌词和书的内容在我脑海中被表象出来,这里实存着的不是被想象的语词声音或印刷文字,而是对这些声音或文字的想象表象,真正意义上的“话语”和“语词”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既然如上所述,胡塞尔将表达定义为一种“有含义的符号”,而符号就代表着一种“指向”(Hinzeigen),那么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我们当然能够想象有这样一种仅仅以意指的方式进行的表达,它并不借助于任何实存的的语词,就可以直接地“指向”“含义”,这种表达现实地存在于我们的心灵生活中的每时每刻。
当然胡塞尔也说,在孤独的话语中我们也可以通过指号,通过实存的语词来进行“传诉”,“他自己将自己理解为说者,甚至将自己理解为对自己的说者,这肯定也是可能的”,所以通过指号(语词)指示意义的这条道路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也是可行的,但是并不是必要的,因此在上图中我用虚线来表示。当然,这样一种“说”和在真正的交往活动中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我们不可能真正地告知自己什么,“作为说者的我”不可能“告知”“作为听者的我”“后者”所“不知道”的东西,这样的指示是毫无用处的,“我们自己就在同一时刻里体验着这些相关的行为。”
所以,符号这个概念的双重意义———表达与指号的关系就是这样,它们既有交集,又有各自相区分的部分,“因此,实际上在这两个符号概念之间并不存在宽与窄的概念的关系。”
二、“第一研究”几大主要概念及其联系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胡塞尔在“第一研究”中,对“表达”、“含义”、“意义”、“符号”、“指号”、“意指”、“指示”等这一系列的概念作出了澄清,我们再在上一部分的这个区分的基础上做一个基本的总结:符号、表达、指号的关系:在上一部分中,我相信我已经较为清楚地梳理了符号、表达与指号之间的关系。简要地说,符号是一个相对涵盖更广的概念,是一个整体,而它涵盖着两种意义上的符号,分别是表达和指号。表达和指号在一般情况下交织在一起,然而它们也分别都有摆脱这种交织的状况而单独出现的情况:对于表达而言,是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之中,我们可以不借助于指示作用而单纯地意指某物,这时候表达就不是作为指号在起作用;对于指号而言,在我们的交往生活中,有这么一些符号,它们是一些无意的,至少不带有告知意向的符号,在其中只完成指示作用,而并没有完成意指作用,也就是说,它们是没有含义的符号。
含义、意义、表达的关系:这就又带出了含义(意义)与表达之间的关系。首先我们来看含义和意义这两个词。至少在《逻辑研究》这里,含义和意义基本上是同义词,所以我们在这里也不做区分,做等同使用。含义在胡塞尔那里首先是指意向的同一之物。而要真正理解含义这个概念,就必须了解含义与表达之间具有的本质性的关系。从含义这个角度来说,“含义无非就是我们用表达所意指的东西或我们对表达所做的理解”,而从表达这个角度来说,表达就是有含义的符号。“在表达这个概念中含有这样的意思,即:它具有一个含义。如前所述,正是这一点才把它与其它的符号区分开来。因此,确切地说,一个无含义的表达根本就不是表达。”
可以看出,含义和表达之间的关系是本质性的,含义是表达得以成立的前提,而也只有“被表达”出来的意义才能称之为含义。
而无论是符号还是指号,与含义之间都没有一种本质性的关系。胡塞尔以表情和手势为例进行说明,在交往中,总有一些表情和手势“无意地、至少不带有告知意向地伴随着我们的话语”,这样的一些表情和手势也可以不通过话语的作用就使我们的心灵状态让周围人得以理解,因此也是一种符号,确切地说,是指号意义上的符号。但是,“它们并不像表达那样,在表示者的意识中与被表示的体验是同一个现象;在表情和手势这些表示中,一个人并不告知另一个人什么事情,他在表示时不具有以表达的方式提出某种‘思想’的意向,无论是为别人,还是当他独自一人时为他自己。简言之,这类‘表达’实际上不具有含义。”
这里打引号的“表达”实质上就是所谓的表达,并非是真正的表达,而是我们刚才提到的指号意义上的符号。因此,并非所有的指号都有含义,同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并非所有的符号都有含义。这样,胡塞尔就对表达和指号、含义和符号之间进行了重要的区分。胡塞尔指出,“只有通过对这些关系的关注,我们才能对含义这个概念做出纯粹的确定,并且进一步对在含义的符号功能和含义的认识功能之间的基本对立做出纯粹的划分”。
上面两个层面的关系请参见下图。
表达与意指的关系、指号与指示的关系:首先我们来澄清一下“意指”这个概念。“意指是一个被染上了这样或那样色彩的行为特征,它将一个直观表象的行为作为必然的基础。在这个直观表象的行为中,表达作为客观物体构造起自身。”意指意味着对某些凸现出来的感性材料的朝向、统摄并赋予意义。严格地说,它仅仅意味着对某物的指向,而不包括这个指向的充实。而意指(Bedeuten,bedeuten)这个词本身,也在表明着它与含义(Bedeutung)之间的紧密关联,含义本身就是我们用表达所意指的东西。
胡塞尔又指出,“意指并不是一种在指示意义上的符号存在”,那么,指示和意指有什么区别呢?意指意味着对某个对象或事态的指向,这个指向存在于一个直观表象的行为中;而指示并不处在这样一种表象行为中,而是处在一种判断行为中,其中存在一种动机引发活动(Motivierung),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对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信仰,引发出对另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信仰,比如说刚才举过的表情和手势的例子,我们在交谈中看到了对方的表情和手势,但是这些表情和手势不是简单地作为表象被给予我们的,而是作为对某个其它的东西的指示,比如说对方的心灵状态。这里存在着一种动机引发活动,存在着一种联想活动。所以,指示和意指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活动,它们在“告知的话语中”一般总是交织在一起,但是我们也可以摆脱这种交织状况单独完成指示作用,而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我们也可以单纯地意指某个对象或事态。
相对上面几个概念的关系而言,表达与意指的关系、指号与指示的关系从一开始就得到了非常清晰明确的阐明。这些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完成意指作用的必然是表达,完成指示作用的必然是指号。
当然,正如我们一直所强调的,表达与指号这两种状况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交织在一起的,正如胡塞尔在第一节就提到的,“在指号意义上的符号不表达任何东西;除非它在完成指示作用的同时还完成了一个意指作用。”这句话粗看上去似乎与我们上面的论断有所冲突,似乎指号可以具有两种功能,一是指示功能,二是意指功能,对这个疑问的回应也很简单,当符号同时作为指号和作为符号起作用时,我们当然可以说这时候的指号同时具有指示功能和意指功能,但是归根结底,有的指号具有意指功能的原因是源于它和表达的这种交织状况,指号只与指示功能是内在相关的。严格地说本质性的联系是存在于表达和意指作用之间,以及指号与指示作用之间的。
上面两个层面的关系请参见下图。
这里顺带还出现了一个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上一个图中表达和指号指向的是含义,而下一个图中表达与指号指向的是对象(或事态)。而不同于上一个图中指号指向含义的是虚线,在下一个图中,无论是表达还是指号指向对象(或事态)的都是实线。那么含义与对象是什么关系呢?从第一研究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在我们的交往生活中,我们确实有的时候会单纯地指示某个对象(Gegenstand),但是却不意指它,并没有一个含义被给予,但是确实有一个东西“相对于意识而立(Gegen-Stand)。因此,“含义是对象,但并非所有的对象都是含义。”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并非所有的指号都有含义(虚线),但是所有的指号作为符号必然指向一个对象(实线)的原因。
三、“本质性的区分”之意义
我们看到,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的一开始胡塞尔就费尽气力对“表达”、“含义”、“符号”、“指号”、“意指”、“指示”等一系列概念进行了澄清和区分,而从“第一研究”第一章的标题我们也可以看到,胡塞尔把这个工作称之为“本质性的区分”。
那么这个区分的意义究竟何在呢?我们还是要回到第一张图示来进行理解。胡塞尔在此澄清了表达和指号的这种既有交集又各自有相区分的部分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胡塞尔所关心的显然不是B∩非A这个部分,即没有含义的符号,这是首先被其忽略不论的;其次,胡塞尔也不甚关心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表达。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表达是脱离语言符号的单纯意指活动,它也有意义,但是脱离了语言表达使它只能是较为低层次的表达。语言在胡塞尔那里虽然不具有第一性的位置,但是胡塞尔依然非常重视语言在含义和建基在含义之中的真理的构造过程中的重要性,如他在《逻辑研究》第二卷导言中所言,“没有语言的表达几乎就无法作出那些属于较高智性领域,尤其是属于科学领域的判断。”
孤独心灵的独白显然只是一种较低层次的表达。
因此,胡塞尔所关注的依然还是A∩B,亦即交往活动中的表达和符号这一部分,而胡塞尔的工作,就是要通过澄清这一系列概念在语言交往活动中区分出含义系统和语法系统这两大部分来。所谓语法就是语言符号,它是一般意义上的“符号”,亦即“符号意识”意义上的符号,是起到指示作用的指号。它与含义是没有本质性的联系的,这种本质性的联系存在于表达和含义之间。
由于它与表达的交织关系,因此人们在把握纯粹逻辑学的客体,也就是含义本身时,往往会把语法当成是含义的承载者。胡塞尔指出:“如果我们可以将(语词与含义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完善的、先天就有的相应关系,尤其是看作一种为本质性的含义范畴造就出其语法范畴中的完善的对应面的相应关系,那么,一门语言形式的现象学本身同时也就包括了含义体验(思维体验、判断体验等等)的现象学,含义分析也就可以说是等同于语法分析了。”
这当然是不能接受的结论。
语法系统有其先天的动摇不定性和不完善性,如果我们要为纯粹逻辑学奠定坚实的基础,就必须要把表达、含义、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这些纯粹逻辑学的真正研究对象从语法系统中抽离出来,因此我们首先就要“力图从‘表达’中把握:‘表达’或‘意指’这些多义的说法究竟指的是什么;哪些本质划分(无论是现象学的划分,还是逻辑学的划分)先天地包含在表达之中。”明确了纯粹逻辑学的真正研究对象乃是含义,以及表达、含义与符号、语法的不同内涵,从现象学上对逻辑学进行奠基才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M].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2]贝尔奈特,肯恩,马尔巴赫.胡塞尔思想概论[M].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M].修订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4]倪梁康.现象学的始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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