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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野下的伦理学

时间:2015-12-20 19:06:53 所属分类:伦理学 浏览量:

伦理学不是一种理论科学主义伦理学,相信科学在学问形态上的普遍性从而以科学代替伦理学,它在人的文化心理中认定生命理智相对于生命情感的普遍性。“伦理学只给人以知识而不给人以任何别的东西,它的目标只是真理,就是说,任何一门科学,就其为科学而言,

伦理学不是一种理论科学主义伦理学,相信科学在学问形态上的普遍性从而以科学代替伦理学,它在人的文化心理中认定生命理智相对于生命情感的普遍性。“伦理学只给人以知识而不给人以任何别的东西,它的目标只是真理,就是说,任何一门科学,就其为科学而言,都是纯理论的。”石里克这种关于伦理学使命的界定,完全是科学性的。它不但取消了伦理学作为一种学问形态的独立性,而且使伦理学从属于科学。其实,任何个别学问形态的成立,都不能从单一的学问形态得到普遍的规定,即使它们是内在相关的,但其差别性更为重要。伦理学与其说是规范科学,不如说是象征性地展示人的生命情感的学问形态。要想在伦理学中规范什么,这是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审视伦理学的产物,在人的文化心理中也是其生命理智替代生命情感的结果。伦理学的语言为感受性象征语言,它所带出的东西就是带出那东西的原因。
伦理学不为人创造出一种价值规范,即使其中部分有规范性的成份,但它由此岸的生命情感世界自然呈现出来,源于人的生命情感的象征。伦理学描述人的生命情感的逻辑图景,即爱的图景。当然,这种图景不能同人的生活与人性相对立。人的现实生活,主要是一种情感生活,离开情感而相互照面在根本上是不可能的。至少,陌生人的照面,是基于他们同为人的同根体验。所以,伦理学的原则是情感的、爱的原则而非理智的、思的原则。所以,伦理学拒绝寻问为什么爱的问题,由于人所爱的对象就构成他爱的原因。它使用的陈述句,是描述性的而非判断性的。伦理学不执着于人的行为的应然性,在逻辑上没有支持或反对它的结论的证据。在此意义上,伦理学不是一种理论。这并不是指伦理不关怀普遍的道德问题,但不像罗素所说的那样伦理学会赋予我们个人的某些欲望以普遍性。
伦理学不认识道德上的善伦理学展示爱的普遍逻辑图式。
如果从人的文化心理中的客体化本源的相关性方面来审视伦理学,那么,它所展示的个人的某些欲望,乃是共在者全体在此岸世界同根的欲望。伦理学不评价人的行为但同人的行为相关联。相反,人的行为源于人的生命情感的展示。个体生命选择什么样的行为,除了根据其理性外,还更多地以情感原则为原则。此岸的情感生活,主要表现为爱的行为。人只有从爱的行为过程中才会理解爱的本根;男女只有在爱的实践中才明白自己寻到什么样的爱。从爱的行为探究伦理学,就是从个体生命的情感活动展示伦理学。
同样,把伦理学的使命规定为“认识道德上的善”,这是科学主义伦理学对其使命的无明,又是它的必然推论。
伦理学的对象与其说是善,不如说是人在此岸世界中所表现出来的爱感图景。善仅仅为伦理学附带的产物。伦理学家,不可能也不应该教导人爱谁及如何爱。因为,爱隶属于个人的实践。而且,伦理学不能停留在认识爱的水平上,它要展示、呈现爱的逻辑图式。以此岸的生命情感为对象的伦理学,使人丧失了为之下定义的条件。伦理学家只能象征性地描述那些展示此岸世界的情感生命。相反,外在于人的意识生命的道德,也外在于共在活动中的精神生命体。这种道德,通过理性的论证演绎出来,认识善构成其内在的动机。它是法律而非道德。因为,真正道德的律令,不能由理性给出证据,它源于人的生命情感的需要,从人的生命情感在此岸世界中生长出来。若某人感受不到爱的需要,任何关于爱的道德律令对他将无效。
伦理学的社会性社会伦理学以社会主体论为特点。这个主体,不是一个认识性的理智主体而是实践性的情感主体。伦理学关怀人与人的情感关系或他们的情感共在。这为伦理学所独有的社会性。诚然,共在者全体的情感共在,超越于任何个别的共在者之上。任何个别的共在者,都不可能为共在者全体的情感共在承诺可能性。只有在差别于人的耶稣基督的上帝那里,共在者全体的共在才成为现实。换言之,是那承诺共在者全体的存在性的存在本身,构成普遍道德的内容。个别道德的共在从此才获得了终极依据。
普遍道德的普遍性,根植于普遍存在中。这种存在是普遍的,它内含永远超越个别存在者的力量,同时和个别存在者发生内在关联。只要个别存在者在共在活动中守护着自己和对方的存在性,这种根源于个别道德的存在者就分享了普遍道德。按照普遍道德的承诺,任何个别存在者的存在性的被剥夺都是不道德的。并且,那剥夺个别存在者的存在性的剥夺者,往往充当普遍道德的化身,否则,他就失去剥夺他人存在性的根据。在此关于普遍道德与个别道德的关系的探究,表明伦理学的社会性还有在上的存在本源。
伦理学对象的后验性价值逻辑论用后验性限定社会伦理学。后验性,指在个体生命经验了经验之后产生的经验。如同科学的经验对象一样,社会伦理学的后验性,使它面对着现成性的经验对象,即使该对象必须在个体生命的经验之后。个体生命只要是完全的,他就会经验到生命情感在不同层面上的对象化对象。而且,社会伦理学的后验性,迫使个体生命和他所爱的对象发生关联。个体生命所爱的对象必须内化为他自己的感性经验,否则,情感共在就不可能发生于他身上。
伦理学对象的后验性,意味着它以此岸世界的生命情感——性爱、亲爱、情爱、友爱、圣爱——为对象。
生命情感的此岸性,指个体生命在存在活动中所经验的情感对象的现成性。爱的对象,就是那从虚无地平线上耸立的人,就是那和爱者一样具有动物性与神圣性向度的被爱者。个体生命通过和其他共在者相遇,丰富着自己的动物性与神圣性的情感内容。爱本身乃是对爱的方式的创造,其结果形成个体生命的原初人格。这人格置身于动物性与神圣性之间。

生命情感首先展示在伦理学家的此岸生活里。伦理学,并不是为了认识而是要求个体生命体验这种生活,体验生命同根的源泉。对生命情感在不同层面的对象化毫无体验的人,对伦理学就不会有差别性的言说。当然,这种体验,并不以艺术形式的方式展现出来,而是借助感受内化于个体生命的原初人格中。
伦理学的对象,唤起个体生命向共在者全体合一同根的欲望,它拒绝任何事实的判断,它不对任何同根体验的状况进行论断,因而不可能找到一种客观的证据来反驳伦理主体有无同根体验。在此意义上,伦理学所含的陈述句是描述性的,描述的正误无关紧要。科学能够探讨生命情感的各种起因和实现方法,其中不含任何真正的伦理句。因为科学涉及何为正误的问题。“虽然科学确不能解决各种价值问题,但那是因为,它们根本不可能用理智来解决,它们不属于真伪的问题。任何可获得的知识,它必然是用科学的方法获得的;而科学不能发现的东西,人类是不可能知道的。”罗素在此言说出科学作为一种学问形态的有限性,但这并不会导致否认伦理学对象的可感受性。
伦理学语言的后验性伦理学对人的行为不作出任何价值判断,但它要用感受性象征语言呈现伦理学家的生命情感体验。
价值逻辑论把语言的起源问题悬置起来,根据语言的功能把它分为符号性语言、象征性语言、指使性语言。符号性语言强调所指与能指的差别性,语音的差别导致语意的差别。这种差别是人的理性发挥作用的前提。语音与语意之间,是一种社会性的契约关系。语言起源的所谓约定俗成论,就是根据符号性语言的意义发生方式提出来的。
象征性语言的所指与能指,处于一种相关性状态,语意的差别和语形相关,语形的不同带出语意的不同。语意出于语形的展示、流射。其中,能指与所指,既不是外在的强加关系,也不是解释者附加的产物,而是所指从能指中呈现、语意从语形中涌现。符号学利用符号性语言体系的经验,不可能在根本上阐明象征的功用,更不可能对象征性语言体系作出明晰的规定。在象征性语言中,语词的所指与能指的相关性决定了语意的多样性,尽管这种语意始终和语形相关联。
指使性语言的所指与能指,完全处于同一的关系中。人在这样的语言活动中,即是他的存在本身的昭示。语词的所指就是能指所表示的东西,语音或语形的差别对于语意的出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的绝对同一性,甚至是和人的生命存在的同一性。
生命情感的特点是它的流逝性,当其流在不同的存在者身上时形成不同的情爱图景。这种作为伦理学对象的情感,要求其呈现语言的象征性,而且是基于情感主体的感受而非形式化的感觉。伦理情感的呈现,是为了呈现者本身的生命存在。感受者在感受现实的情感图景中,感受到自己生命情感的留驻。所以,伦理学将展示此岸的生命情感图景当作自己的使命。由此表明,在伦理学中无所谓真理与谬误的问题,它也不是为了传达知识。虽然我们关于生命情感的感受是在符号语言中不可言说的,但在象征语言中我们依然可言说自己的内在感受。情爱感受的存在依据,在感受者的个体生命里。在此意义上,伦理学是通过改变他人的生命情感来改变他人行为的。
伦理学使命的后验性伦理学在对象、语言上的后验性,带出它在使命上的后验性。价值逻辑论在关于伦理学的定义中指出:它的目的,是在此岸社会为人类中的个体生命建立原初人格。对于个体生命言,它要形成其原初人格;对于人类生命言,它将彰显个体生命的原初人格,并汇注为理想的人生形象。无论原初人格或理想人生形象的生成,都是个体生命在经验生命情感后的一种经验。这正是伦理学使命的后验性的涵义。
个体生命的原初人格,根源于他对在上终极信仰的承受,即使他以某种伪终极信仰为终极信仰。个体生命以此为基点,对其所遭遇的一切展开价值判断。一般情况下,个体生命的原初人格具有时间性的规定性,他在一段时期内自认为是对自己最根本的人格观念,也将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实质上,伦理的人生,就是探究原初人格的原初性的一生。一些普遍的观念,往往成为激励人生开掘原初人格的动力。例如,艺术家的艺术作品经常发生质变,但他对艺术本身的信仰依然如故,而且,作为艺术家的原初人格的原初形式,通常伴随个别艺术家的人生。
个体生命的原初人格,为一种有限人格。它不承诺其他个体生命的原初人格,但认同和其他原初人格主体的共在。社会有序性的基础,在于个别原初人格的共在。伦理学在此岸社会建立有序化的生活,不是为了某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体生命共在者全体的共在。反之,若以个别原初人格为共在者全体的人格理想,这便抹去了该原初人格的有限性,本来应由社会共在建立起来的社会平权就会被社会暴力所代替,纵然这种暴力未必采取武力的形式。
个体生命的原初人格,以言语的方式在一段时期内呈现于他的存在与共在活动中。凡是那些频繁呈现的言语,都在不同层面展示出个体生命的原初人格。在个体生命的言谈或书写两种活动中,不断呈现的言语透露出他的原初人格的信息。当然,日常生活的漫谈中反复涌现的语言因和个体生命无关联,所以,其中没有原初人格的言语性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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