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
时间:2015-12-20 19:14:44 所属分类:伦理学 浏览量:
摘 要:《大败局》揭示的十大明星企业昙花一现的兴衰史的“失败基因”——“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在当代中国企业群中是普遍存在的,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建立企业伦理公平机制,这与中国长期缺乏产生伦理公平观念及其机制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条件直接相
摘 要:《大败局》揭示的十大明星企业昙花一现的兴衰史的“失败基因”——“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在当代中国企业群中是普遍存在的,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建立企业伦理公平机制,这与中国长期缺乏产生伦理公平观念及其机制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条件直接相关。因此,研究建立企业伦理公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伦理公平的核心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对平衡的统一性关系,其机制就是创设和维护这种关系的“工作机理”或“工作原理”,它是相关制度、观念和结构依据一定的逻辑关系整合的结晶。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本身不能形成“机制”,所谓“诚信机制”是不合逻辑的。中国现代企业伦理公平建设面临一系列挑战,需要理清实践路向,循序渐进地展开。
关键词:现代企业伦理;公平机制;诚信;“诚信机制”;实践路向
引言:从十大明星企业的“失败基因”说起
2001年,中国出版界发生一件惹人注目的事情:《大败局》在短短8个月内印刷了11次,发行至205170册。该书真实地叙述了自上个世纪80年代始至成书之前,十大明星企业昙花一现的兴衰史。作者在题为“从中国企业的‘失败基因’谈起”的序言中写道:“这些企业家中的绝大多数就他们个人品质和道德而言算得上无可挑剔,甚至律己之严达到苛刻的地步,他们的生活都十分简朴,不讲究吃穿排场,不做一般暴发户的摆阔嘴脸,为人真诚坦直,做事认真投入。”“可是,当我们考察其市场行为的时候,我们又看到另一番景象。他们对民众智商极度地蔑视,在营销和推广上无不夸大其词,随心所欲,他们对市场游戏规则十分地漠然,对待竞争对手冷酷无情,兵行诡异。”概言之,“他们是一群对自己、对部下、对企业负责的企业家,而对社会和整个经济秩序的均衡有序则缺少最起码的责任感,这种反差造成了他们的个人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分裂症状”。公德与私德相比品位之差如此令人瞠目,缘起何故?作者认为是一种共同的“失败基因”:“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
1997年,一位经济学家曾预言:“我估计再过10年,现在民营企业200个中间有一个保留下来就不简单,垮台的垮台,成长的成长。”如今10年过去了,中国企业的命运是否应了这位经济学家的预言,我们不得而知,也不必深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当代中国的企业确实存在“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的问题,十大明星企业的“失败基因”不过只是其中的代表而已。学界一些人一直在追问中国企业为什么会存有共同的“失败基因”——“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所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建立“诚信机制”。不能说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但若是进一步追问就会浮出这样一些深层的问题:在道德传统源远流长的中国,企业为什么会普遍存在“诚信机制”缺失的问题呢?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能够形成机制吗?它作为一种道德传统是否需要变革自身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以为,从伦理学的视角来分析十大明星企业“失败基因”就会发现,它们落人“大败局”的深层原因不是没有建立什么“诚信机制”,而是没有建立反映现代企业伦理要求的公平机制,“经济人”普遍缺乏与其对应的“道德人”的公平观念,所谓“诚信机制”缺失只不过是因为“道德人”普遍缺乏公平观念的“失败表征”而已。
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相应的伦理精神和伦理调节,这是自古以来不证自明的公理,也是国际社会近现代以来企业公认和通行的惯例,对此《大败局》中的企业家们也是心知肚明的,他们试图以重视道德自律来影响企业的行为方式就是明证。但是,遗憾的是这些企业家们却没有看到,现代企业伦理精神的本质内涵已经不是自身的严于律己等,而是企业普遍存在和实行的公平观念;伦理调节已经主要不是依靠真诚待人,而是依靠企业创建的公平机制。十大明星企业的领跑人多是具有良好的道德人格跃上现代企业竞争的平台的,但是他们失败了,他们的“大败局”给我们一个极为重要的警示:中国的企业要在国内外激烈的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培育和倡导公平观念,建立企业伦理公平机制。
一、中国企业伦理公平机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公平作为多学科的历史范畴,其要义是权利与义务之间建构的某种合理性平衡关系,对作为伦理范畴的公平自然也应作如是观。在中国,公平作为伦理范畴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出现的,其标志就是“道德权利”这一新概念的提出。二十多年来,关注伦理公平问题的文论时而见诸报刊,但一直没有获得应有的学科地位——没有进入主流的伦理学体系和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伦理学课程,更没有作为企业伦理的核心价值加以倡导,并相应地建立起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
中国社会长期缺乏产生伦理公平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封建社会,普遍分散的小农经济要求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与之相适应,由此形成以专制政治扼制分散经济的社会结构模式,与这种社会结构模式相适应的伦理文化便是儒学。儒学的立论前提是“人性善”(宋明理学提出的“天理”与“人心”不过是其衍生形式而已),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伦伦理强调的是“推己及人”,政治伦理推行的是“三纲五常”,两者的实质内涵和基本的价值倾向都是道德义务论和政治责任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革命传统道德,充分反映了劳苦大众要求推翻不平等的社会制度、翻身得解放和当家作主人的正义呼声。政治伦理以共产党人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怕流血牺牲的无私献身精神和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的务实态度为基本内容。人伦伦理则以大力提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做“纯粹的人”这种新道德为基本内容,本质上依然是“义务论”、“责任论”的伦理道德体系。革命传统道德在革命年代发挥了教育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推翻旧政权、建立新中国的伟大作用,在共和国成立后曾一度成为恢复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精神支柱。但并没有受到顺应历史演进时势的洗礼,实现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反而因受“左”的思潮的严重干扰而脱离新中国社会与人的道德进步的客观要求,“义务论”和“责任论”的倾向更为明显。如革命传统道德中的人伦伦理被曲解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假设,既规避了道德权利,又模糊了道德义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结构在“基础”的意义上就抽去了公平赖以生存的历史条件,生产经营的责任在企业,权利在政府,企业是经济活动的责任主体却不是权利主体。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新时期以后,我们的主要精力是向前看,向外看,不仅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是这样,文化道德建设方面其实也是这样,似乎无暇顾及如何看待自己的新老意义上的两种传统道德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社会道德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警觉,促使我们不得不反观一下自己的道德文明史。但在这期间,对两种传统道德在整体结构上所存在的片面的义务论倾向,却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的进步就是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但多是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意义上的,而不是伦理学和道德建设意义上的。
从以上简要回顾和分析不难看出,中华民族缺乏伦理公平意识,没有养成在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对平衡关系上看待道德问题、进行道德建设和道德评价的习惯,没有形成尊重伦理公平的传统。我们的伦理文化和道德资源可谓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道德富国”,但就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和公平机制而论,又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道德贫国”。我们正是在缺乏伦理公平意识和道德经验的情况下跨入需要用公平观念和公平机制推动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新时期的。如果说,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及与此相适应的专制和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及为夺取政权而出生入死的革命战争,是形成义务论道德体系的天然温床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及与此相适应的民主政治体制下,传统的义务论道德体系就再也找不到其广泛存在的逻辑根据了,它需要更新、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在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对应性的平衡关系上建立伦理公平机制,这是一个不容回避和忽视的时代课题。
经过近三十年改革开放大潮的洗礼,中国人已经渐渐地在自己的认知结构中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可是,对于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制经济”与“道德经济”,人们就见仁见智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命题,很多人的理解只是停留在刑法法理的表层——你不依法生产与经营就治你的罪,并不问这一命题深层的道义蕴涵。法律历来是维护社会基本道义的,法律对社会和人的终极关怀并非体现在自身的展现,而是在社会基本道义的价值实现。所谓“法制经济”就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的经济,就是依法实行公平竞争即公平占有物力、人力和市场力的经济,促使市场经济成为“道德经济”。虽然公平是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代有不同的公平观念以及维护公平的法制,但自古以来法制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都是以公平为内容的社会基本道义,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制自然也是这样。
对于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这一命题,目前国人多限于“诚信经济”的层面,而所关注的“诚信”也多为生产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自己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是否做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生产经营的产品及其活动是否做到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而极少涉及生产经营者在与消费者、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应享有的道义上的权利。如此理解“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的命题,实际上就抽去了市场经济主体——“经济人”的道德权利,所谓“道德经济”就成了只对“经济人”提出义务和责任要求的经济,从而使得“法制经济”与“道德经济”在市场经济运作体制内发生分离,违背了法制与道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内在统一的逻辑关系,所谓“诚信机制”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道德经济”也无从谈起。
我们并不反对在“诚信经济”的意义上来理解“道德经济”,也不反对通过建立“诚信机制”来促使市场经济成为道德经济,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应当如何建立“诚信机制”,促使市场经济成为“诚信经济”和“道德经济”。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要“互为诚信”。“法制经济”要求“经济人”在“法人”的意义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道德经济”却要求“经济人”只以“道德人”的名义履行道德义务,不同时赋予“道德人”以道德权利,这在实践逻辑上能够行得通吗?在任何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内在本质和价值趋向都是一致的。不难想见,如果不用伦理公平的观念和机制来说明和评价“经济人”的道德作为,所谓市场经济也应是“道德经济”及“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充其量不过是一种“社会舆论”罢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作方式如果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和机制,势必会在“基础”和“基本动力”的意义上妨碍“竖立其上”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妨碍整个社会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的质量,妨碍营造崇尚公平与正义的时代精神和社会风尚。当代中国有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官员腐败落马多与行贿受贿有关,行贿受贿多与企业经营有关,企业行贿多与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的机制有关,而不公平(不正当)竞争机制又多与缺乏伦理公平意识和机制有关。从这个腐败“生存链”来看,腐败其实只是企业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及其机制的“集中表现”,有效惩治腐败不应当忽视从“基础”建设做起。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我国企业如果不能普遍建立包含伦理公平在内的公平竞争机制,政治上的腐败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与“诚信机制”
前文已经提到,诚信是不可能形成机制的,“诚信机制”这一命题本身不能成立。机制是一种由不同事物依据一定的逻辑联系建构而形成的工作机理或工作原理,它以一定的“关系”为生成前提,诚信作为一种具体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本身并不具备这样的“关系”条件,它只能为构建伦理机制提供思想和观念方面的支撑。
何谓机制?学界至今尚没有明晰的学理性界说。《现代汉语词典》认为它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泛指一个系统各元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大约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
社会科学研究就开始使用机制这一概念,但人们都是在“难表其意”、“各行其是”的情况下使用的,使用时多将其理解为制度。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制度是形成机制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种机制的形成须有三个必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制度,二是说明和支持制度的观念,三是执行制度和培育观念的机构;机制在本质上既不是制度和机构那样的“实体”,也不是思想观念那样的“虚体”,而是由制度、观念和机构这三个方面基本条件整合成的工作机理或工作原理。公平机制,就是由确认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的制度和机构及与此相关的公平观念和执行手段整合成的工作机理或工作原理。
在任何一种特定的公平机制中,伦理公平机制是以“渗透”的方式而存在的,对企业伦理公平机制自然也应作如是观。因此,企业伦理公平机制是相对独立的,一般不可离开其他公平机制来谈论伦理公平机制,但尽管如此,说明和评价其相对独立性的生态方式和工作机理的道德主题语,依然必须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某种平衡性关系。由此可以推论,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能够以其特定的“社会关系”内涵体现现代企业的伦理精神,而诚信作为一种特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中国人所理解的伦理与道德是两个相互关联的不同概念,两者被混为一谈其实是学界的一种误解。实际上,中国人惯于在特定的“关系”的意义上来理解和把握,而把道德看成是一种可以用来“说教”和构建伦理的“思想质料”。马克思曾将全部的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两种基本类型。后来,列宁说思想的社会关系就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是人们维持生存活动的形式(结果)”。思想的社会关系是由物质的社会关系决定的,又对物质的社会关系具有支配性的重要影响,影响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实际状态和发展水平。伦理就属于这样的“思想的社会关系”。中国人所理解和把握的伦理就是这样一种内含不同“辈分差别”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如《礼记·乐记》说:“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众庶者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说的是政治伦理意义上的等级关系。再如《说文解字》说:“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说的是人伦伦理意义上的不同辈分之间的关系。道德,不论是社会之“道”还是个人之“德”,所指都是一种广泛渗透在其他社会意识和人的素质结构中的特殊的思想观念、行为准则和价值理解范式,本身不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范畴,而属于“思想”范畴。道德的观念和价值标准是因说明和维护伦理关系而被提炼和提倡的,两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伦理是本而道德是末,伦理是体而道德是用。在任何一个社会,道德提倡、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都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塑造合乎时代要求的道德人格并以此构建反映时代要求的伦理关系。就是说,道德对人类的终极关怀是通过人创设某种机制使之成为构建伦理关系的“思想质料”而实现的。道德本身无价值,充其量也只是一种价值可能。
从诚信的涵义、立论前提和要求对象来看,诚信道德也不可能形成公平机制。
中国古人阐释的“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一”,指的是“诚”的实存状态,即独立于人而存在的外部世界的一种本原性的实在或规律,具有本体论的意义。《礼记·中庸》说:“诚者,一也。”在这里,“诚”与“真”、“实”是相同的,强调的是表里如一。《增颖,清颖(音jiong)》说:“诚,无伪也,真也,实也。”二是“至诚”,内含动宾结构,指认识和把握“诚”的态度,亦即“求真”、“求实”的态度,具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意义。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历史上,“诚”与“信”是相通互训的,具有内在的质的同一性,如《说文解字》说:“诚,信也,从言成声”,又说:“信,诚也,从人从言”。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信”强调“守”与“用”,把“说”与“做”(“用”)统一起来,做到言行一致。概言之,诚信之间,“诚”为体,“信”为用;“诚”主内思,“信”主外行;表里如一与言行一致的统一即诚实守信,是传统诚信的构词逻辑。这种传统内涵和逻辑形式,在今人的理解中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诚信道德的立论前提是“人性善”,与儒学“推己及人”的价值内核及趋向是一致的。从这个前提出发,把诚信道德的提倡和价值实现的责任寄托在人的“善心”和“善举”上,强调个体对于他人和社会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正因如此,诚信的道德要求是单向的,漠视道德权利的必要性及其与道德义务之间构建某种合理性的对应性关系的重要性,因此它的提倡和价值实现缺乏“相互性”的基础,而“相互性”正是一切道德提倡和价值实现内在的“工作机理”或“工作原理”。所以,诚信本身是不可能形成什么道德机制的,更不可能形成公平机制。
在中国封建社会,诚信道德的提倡和价值实现依靠的不是自身内含的机制即所谓“诚信机制”,而是外在的机制即“推行诚信的机制”。这种机制,道德上依靠的是耳提面命的说教、树碑立传的示范,特别是振聋发聩的强大的社会舆论,政治上依靠的是仕途的褒贬和升迁,刑法上依靠的是“严惩不贷”的惩罚。不言而喻,这样的推行机制是封建专制的产物,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倡和推行诚信道德当然要借鉴封建社会推行“诚信机制”的一些合理性认识和做法,但同时必须看到它的价值实现的历史条件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今天,我们在企业乃至全社会提倡和推行诚信道德必须明确三个基本认识。其一,提倡和推行诚信道德的立足点不是人们普遍存在“利他心”即所谓“人性善”,而是人们普遍存在“利己心”即所谓“人性恶”。“利己心”人皆有之,缺乏道德感的人会因此而滋生“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心理倾向,并常表现出“表里不一”、“言行不一”的行为特征。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运作的公平机制就是为了激发和有效控制人的“利己”之“恶”而建立的——你有“利己”的权利但没有损人损公的权利,相反要有允许别人“利己”和维护公共权益的义务与责任,这就要求要在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某种平衡关系的意义上建立“公平合理”的“道德契约”,实行既要“推己及人(公)”,也要“推人(公)及己”的道德原则。其二,提倡和推行诚信道德不能只是提出单向性要求,把社会与人的道德进步寄托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假说逻辑上,而遵循“人与人”、“相互性”的实践逻辑。如讲诚信,不能只是要求孩子对家长讲诚信、学生对老师讲诚信、公民对政府讲诚信、群众对领导和管理者讲诚信、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讲诚信,而在企业不能只是企业主向员工提出的道德要求,如此等等,反之亦然。其三,正因如此,提倡和推行诚信道德需要以“人人都可能不讲诚信”为认识前提,需要把自己讲诚信的义务与责任同要求他人讲诚信的权利统一起来,统一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统一在生产经营者(法人)之间,统一在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不同阶层不同人群之间,等等。体现这种统一要求的只能是公平机制。
从这种分析的角度看,现代企业伦理中的诚信道德只有在健全企业伦理公平机制的情况下才可能形成,也才可能展现其应有的道德价值。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正是培育诚信道德(社会之“道”和个人之“德”)的机制:所谓“诚信机制”只有在伦理公平机制的建设和运作过程中才能逐步形成(假如存在什么“诚信机制”的话)。
三、企业伦理公平机制建设的实践路向
企业伦理公平机制的形成依赖建设,这样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上可以从制度、观念和机构三个路向来理解和把握。
制度建设的实践路向包含两个具体的“工作面”。即法律制度建设和伦理制度建设。法制的核心价值历来是法定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对平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立法和司法活动就是要确定和维护法人和治者(包括近现代国家的公民)相对平衡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是要在法理上立“公平”之法,在实践上司“公平”之法。建立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无疑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它的建设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公平机制的制度体系和保障公平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制度两个方面,在职能上应体现在褒扬遵循公平机制的行为和惩治违背公平机制的行为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已经具备了这方面的诸多特性。伦理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一些伦理学人为促进道德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一般认为,它既区别于法律法规,又区别于道德规范,是一种说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以支持其得以实行的制度,说明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的合理性以保障其提倡和推行的制度。它通常以道德评价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介于法律与道德规范之间又填补了两者“中间地带”的空白,具有独立的制度形式及褒扬与惩罚两个方面的职能。如关于“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倡导和推行,就需要一种介于法律和道德规范之间的伦理制度加以保障:做到了给予表彰,违背了给予惩罚。伦理制度的职能,就是要在法理上立“公平”之法,在实践上司“公平”之法,就是要用区别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度形式在实践上把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统一起来,使之成为一种体现公平观念及其价值标准的机制。我们目前还普遍缺乏制定和实行伦理制度以维护伦理公平的自觉意识,在企业伦理建设方面更是如此。如在管理和用人方面,我国的民营企业多数采用的是“家族式”的模式,普遍存在用人不公的现象。十大明星企业之一的“飞龙”没有彻底垮台之前,老总姜伟已经察觉到一个具体的“失败基因”:“他的老母亲、兄弟姐妹占据机要岗位,近亲繁殖、裙带之风暴露无遗。”他虽追悔莫及,却没有意识到这正是在用人制度上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及其机制的一种表现。目前在企业伦理公平机制建设中,法律制度和伦理制度的建设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工作面”,在实践上应当把两者统一起来,不可偏废。
如果说企业伦理公平机制的制度层面是其“硬件”部分,那么,观念层面则是其“软件”部分。“软件”既为组建和出台“硬件”提供知识和理论的逻辑根据,又为维护和发挥“硬件”的作用提供动力支持,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观念是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和灵魂,观念建设的“工作面”比制度建设的“工作面”更为重要,有些制度之所以形同虚设,就是因为其缺乏观念的基础和灵魂。观念建设应当从三个具体路向展开。一是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高扬伦理公平价值,在企业内部营造公平治业的舆论,形成以公平正当竞争为荣的集体意志和企业风尚。二是要使体现公平机制的制度尤其是保障职业道德得以提倡和实行的伦理制度富含伦理因素,体现以人为本与和谐发展的时代精神。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伦理学界曾有人在呼吁建立伦理制度的同时,提出注意研究和建设“制度伦理”的道德主张。这一主张所要追求的伦理价值目标,就是要使伦理公平的观念渗透到企业相关的各项制度中,尤其是伦理制度之中,就是基于这种实践思路的。三是要坚持开展以爱岗敬业、公平竞争为核心价值观念的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公平竞争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企业从管理层到基层执业人员的共识,以培养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伦理要求的新型人格。
机构是执行制度的中枢,也是培育和倡导支撑和执行制度的观念的中枢,“硬件”和“软件”发挥作用都离不开机构建设。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机构建设的重点应是整治机构自身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乃至名存实亡的问题。如上所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出台了不少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执行和监督的力度明显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什么像十大明星企业那种“对民众智商极度地蔑视,在营销和推广上无不夸大其词,随心所欲”的虚假广告,在《广告法》实行之后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以至于还出现了“采用飞船外表材料制造”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实则不过“只是一个铝锅”)的荒唐宣传”,原因就在这里。伦理制度的确立和建设及其作用的发挥、观念的培育和倡导,也是需要特定的机构加以保障的。这样的机构,我国企业目前还远远没有普遍建立。说到企业伦理公平机制中的机构建设,我们不能不指出,许多缺乏基本道德感的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恰恰就是由企业一些重要的机构部门炮制和操纵的,这些部门的“营销智慧全部是建立在一种缺乏道德感认同和尊重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诞生的”。它们的掌门人的竞争智慧与策略,一言以蔽之就是轰炸式地投放子虚乌有的广告和舍得“下药”的商业贿赂,前者如“经联合国批准”、“总理感谢信”等,后者如暴露出来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沾锅的“产业链上90%的利润实为电视购物商与电视台所得”的“商业秘密”。机构作为执行体现公平的制度的中枢,必须率先垂范执行自己制定的制度,作为培育和倡导支撑和执行制度的公平观念的中枢,必须率先垂范张扬公平观念。这是搞好机构建设的根本所在。
从对上述三个“工作面”的简要分析中不难看出,在企业伦理公平机制的结构中制度建设是主体,观念是基础,机构是关键。因此,从实践逻辑的递进关系看,伦理公平机制建设应当从观念建设起步,在观念建设中逐渐建设相关的机构,最后建立相关的制度(包括机构自身建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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