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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20 19:14:44 所属分类:伦理学 浏览量: 192
摘 要:《大败局》揭示的十大明星企业昙花一现的兴衰史的“失败基因”——“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在当代中国企业群中是普遍存在的,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建立企业伦理公平机制,这与中国长期缺乏产生伦理公平观念及其机制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条件直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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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败局》揭示的十大明星企业昙花一现的兴衰史的“失败基因”——“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在当代中国企业群中是普遍存在的,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建立企业伦理公平机制,这与中国长期缺乏产生伦理公平观念及其机制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条件直接相关。因此,研究建立企业伦理公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伦理公平的核心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对平衡的统一性关系,其机制就是创设和维护这种关系的“工作机理”或“工作原理”,它是相关制度、观念和结构依据一定的逻辑关系整合的结晶。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本身不能形成“机制”,所谓“诚信机制”是不合逻辑的。中国现代企业伦理公平建设面临一系列挑战,需要理清实践路向,循序渐进地展开。
关键词:现代企业伦理;公平机制;诚信;“诚信机制”;实践路向
引言:从十大明星企业的“失败基因”说起
2001年,中国出版界发生一件惹人注目的事情:《大败局》在短短8个月内印刷了11次,发行至205170册。该书真实地叙述了自上个世纪80年代始至成书之前,十大明星企业昙花一现的兴衰史。作者在题为“从中国企业的‘失败基因’谈起”的序言中写道:“这些企业家中的绝大多数就他们个人品质和道德而言算得上无可挑剔,甚至律己之严达到苛刻的地步,他们的生活都十分简朴,不讲究吃穿排场,不做一般暴发户的摆阔嘴脸,为人真诚坦直,做事认真投入。”“可是,当我们考察其市场行为的时候,我们又看到另一番景象。他们对民众智商极度地蔑视,在营销和推广上无不夸大其词,随心所欲,他们对市场游戏规则十分地漠然,对待竞争对手冷酷无情,兵行诡异。”概言之,“他们是一群对自己、对部下、对企业负责的企业家,而对社会和整个经济秩序的均衡有序则缺少最起码的责任感,这种反差造成了他们的个人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分裂症状”。公德与私德相比品位之差如此令人瞠目,缘起何故?作者认为是一种共同的“失败基因”:“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
1997年,一位经济学家曾预言:“我估计再过10年,现在民营企业200个中间有一个保留下来就不简单,垮台的垮台,成长的成长。”如今10年过去了,中国企业的命运是否应了这位经济学家的预言,我们不得而知,也不必深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当代中国的企业确实存在“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的问题,十大明星企业的“失败基因”不过只是其中的代表而已。学界一些人一直在追问中国企业为什么会存有共同的“失败基因”——“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所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建立“诚信机制”。不能说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但若是进一步追问就会浮出这样一些深层的问题:在道德传统源远流长的中国,企业为什么会普遍存在“诚信机制”缺失的问题呢?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能够形成机制吗?它作为一种道德传统是否需要变革自身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以为,从伦理学的视角来分析十大明星企业“失败基因”就会发现,它们落人“大败局”的深层原因不是没有建立什么“诚信机制”,而是没有建立反映现代企业伦理要求的公平机制,“经济人”普遍缺乏与其对应的“道德人”的公平观念,所谓“诚信机制”缺失只不过是因为“道德人”普遍缺乏公平观念的“失败表征”而已。
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相应的伦理精神和伦理调节,这是自古以来不证自明的公理,也是国际社会近现代以来企业公认和通行的惯例,对此《大败局》中的企业家们也是心知肚明的,他们试图以重视道德自律来影响企业的行为方式就是明证。但是,遗憾的是这些企业家们却没有看到,现代企业伦理精神的本质内涵已经不是自身的严于律己等,而是企业普遍存在和实行的公平观念;伦理调节已经主要不是依靠真诚待人,而是依靠企业创建的公平机制。十大明星企业的领跑人多是具有良好的道德人格跃上现代企业竞争的平台的,但是他们失败了,他们的“大败局”给我们一个极为重要的警示:中国的企业要在国内外激烈的竞争中赢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培育和倡导公平观念,建立企业伦理公平机制。
一、中国企业伦理公平机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公平作为多学科的历史范畴,其要义是权利与义务之间建构的某种合理性平衡关系,对作为伦理范畴的公平自然也应作如是观。在中国,公平作为伦理范畴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出现的,其标志就是“道德权利”这一新概念的提出。二十多年来,关注伦理公平问题的文论时而见诸报刊,但一直没有获得应有的学科地位——没有进入主流的伦理学体系和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伦理学课程,更没有作为企业伦理的核心价值加以倡导,并相应地建立起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
中国社会长期缺乏产生伦理公平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封建社会,普遍分散的小农经济要求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与之相适应,由此形成以专制政治扼制分散经济的社会结构模式,与这种社会结构模式相适应的伦理文化便是儒学。儒学的立论前提是“人性善”(宋明理学提出的“天理”与“人心”不过是其衍生形式而已),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伦伦理强调的是“推己及人”,政治伦理推行的是“三纲五常”,两者的实质内涵和基本的价值倾向都是道德义务论和政治责任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革命传统道德,充分反映了劳苦大众要求推翻不平等的社会制度、翻身得解放和当家作主人的正义呼声。政治伦理以共产党人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怕流血牺牲的无私献身精神和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的务实态度为基本内容。人伦伦理则以大力提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做“纯粹的人”这种新道德为基本内容,本质上依然是“义务论”、“责任论”的伦理道德体系。革命传统道德在革命年代发挥了教育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推翻旧政权、建立新中国的伟大作用,在共和国成立后曾一度成为恢复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精神支柱。但并没有受到顺应历史演进时势的洗礼,实现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反而因受“左”的思潮的严重干扰而脱离新中国社会与人的道德进步的客观要求,“义务论”和“责任论”的倾向更为明显。如革命传统道德中的人伦伦理被曲解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假设,既规避了道德权利,又模糊了道德义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结构在“基础”的意义上就抽去了公平赖以生存的历史条件,生产经营的责任在企业,权利在政府,企业是经济活动的责任主体却不是权利主体。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新时期以后,我们的主要精力是向前看,向外看,不仅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是这样,文化道德建设方面其实也是这样,似乎无暇顾及如何看待自己的新老意义上的两种传统道德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社会道德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警觉,促使我们不得不反观一下自己的道德文明史。但在这期间,对两种传统道德在整体结构上所存在的片面的义务论倾向,却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的进步就是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但多是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意义上的,而不是伦理学和道德建设意义上的。
从以上简要回顾和分析不难看出,中华民族缺乏伦理公平意识,没有养成在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对平衡关系上看待道德问题、进行道德建设和道德评价的习惯,没有形成尊重伦理公平的传统。我们的伦理文化和道德资源可谓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道德富国”,但就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和公平机制而论,又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道德贫国”。我们正是在缺乏伦理公平意识和道德经验的情况下跨入需要用公平观念和公平机制推动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新时期的。如果说,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及与此相适应的专制和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及为夺取政权而出生入死的革命战争,是形成义务论道德体系的天然温床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及与此相适应的民主政治体制下,传统的义务论道德体系就再也找不到其广泛存在的逻辑根据了,它需要更新、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在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对应性的平衡关系上建立伦理公平机制,这是一个不容回避和忽视的时代课题。
经过近三十年改革开放大潮的洗礼,中国人已经渐渐地在自己的认知结构中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可是,对于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制经济”与“道德经济”,人们就见仁见智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命题,很多人的理解只是停留在刑法法理的表层——你不依法生产与经营就治你的罪,并不问这一命题深层的道义蕴涵。法律历来是维护社会基本道义的,法律对社会和人的终极关怀并非体现在自身的展现,而是在社会基本道义的价值实现。所谓“法制经济”就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的经济,就是依法实行公平竞争即公平占有物力、人力和市场力的经济,促使市场经济成为“道德经济”。虽然公平是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代有不同的公平观念以及维护公平的法制,但自古以来法制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都是以公平为内容的社会基本道义,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制自然也是这样。
对于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这一命题,目前国人多限于“诚信经济”的层面,而所关注的“诚信”也多为生产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自己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是否做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生产经营的产品及其活动是否做到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而极少涉及生产经营者在与消费者、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应享有的道义上的权利。如此理解“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的命题,实际上就抽去了市场经济主体——“经济人”的道德权利,所谓“道德经济”就成了只对“经济人”提出义务和责任要求的经济,从而使得“法制经济”与“道德经济”在市场经济运作体制内发生分离,违背了法制与道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内在统一的逻辑关系,所谓“诚信机制”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道德经济”也无从谈起。
我们并不反对在“诚信经济”的意义上来理解“道德经济”,也不反对通过建立“诚信机制”来促使市场经济成为道德经济,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应当如何建立“诚信机制”,促使市场经济成为“诚信经济”和“道德经济”。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要“互为诚信”。“法制经济”要求“经济人”在“法人”的意义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道德经济”却要求“经济人”只以“道德人”的名义履行道德义务,不同时赋予“道德人”以道德权利,这在实践逻辑上能够行得通吗?在任何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内在本质和价值趋向都是一致的。不难想见,如果不用伦理公平的观念和机制来说明和评价“经济人”的道德作为,所谓市场经济也应是“道德经济”及“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充其量不过是一种“社会舆论”罢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作方式如果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和机制,势必会在“基础”和“基本动力”的意义上妨碍“竖立其上”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妨碍整个社会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的质量,妨碍营造崇尚公平与正义的时代精神和社会风尚。当代中国有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官员腐败落马多与行贿受贿有关,行贿受贿多与企业经营有关,企业行贿多与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的机制有关,而不公平(不正当)竞争机制又多与缺乏伦理公平意识和机制有关。从这个腐败“生存链”来看,腐败其实只是企业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及其机制的“集中表现”,有效惩治腐败不应当忽视从“基础”建设做起。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我国企业如果不能普遍建立包含伦理公平在内的公平竞争机制,政治上的腐败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企业伦理的公平机制与“诚信机制”
前文已经提到,诚信是不可能形成机制的,“诚信机制”这一命题本身不能成立。机制是一种由不同事物依据一定的逻辑联系建构而形成的工作机理或工作原理,它以一定的“关系”为生成前提,诚信作为一种具体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本身并不具备这样的“关系”条件,它只能为构建伦理机制提供思想和观念方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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