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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

时间:2015-12-20 21:19:59 所属分类:新闻 浏览量:

关键词: 2009 新闻传播学 新闻理论 新闻史 传播理论 传播实务 [摘要]:本文对2009年中国新闻传播学的研究做了简要的梳理。划分为新闻理论、新闻史、传播理论和传播实务研究四部分。文章认为,这年虽然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热门话题频出,但就新闻传播学

关键词: 2009 新闻传播学 新闻理论 新闻史 传播理论 传播实务

[摘要]:本文对2009年中国新闻传播学的研究做了简要的梳理。划分为新闻理论、新闻史、传播理论和传播实务研究四部分。文章认为,这年虽然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热门话题频出,但就新闻传播学研究而言,除了对各种新发生的社会传播现象进行即时的分析外,学术研究层面倒是较为平静的一年。

  2009年国内群体性事件和网络热门话题频出,但就新闻传播学研究而言,除了对各种新发生的社会传播现象进行即时的分析外,学术研究层面倒是较为平静的一年。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新闻传播学界在对本学科60年进行的回顾中,一些历史理论得到了梳理。

  新闻理论研究

  胡锦涛10.9世界媒体峰会致辞。这年10月9-10日,由新华社、新闻集团、美联社、BBC等世界九大媒体集团主办、170多家世界顶级传媒领导人参加的世界媒体峰会在北京举行,这是2009年世界新闻传播业的大事,胡锦涛到会致辞,提出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新闻从业基本准则”。这个致辞受到我国新闻传播学界的关注。研究者认为,我国现在相当多的媒体领导人,关于媒体的理念尚停留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计划经济的时代。胡锦涛的致辞表明,我国最高领导层关于媒体观念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在具体岗位上的媒体工作者,观念上需要与时俱进,把握共同的新闻从业理念,具备全球传播的意识。[1]

  建国60年新闻理论回顾。这年相当多的新闻传播学刊物设置了60年回顾专栏,这些专栏把人们带回到以往,引发了对一些问题的再思考。有的研究者认为,新中国“后30年中国新闻业发生意义深远、成果显著的巨大变化,其根本性的变化是从前30年的宣传本位向后30年的新闻本位转变”。《青年记者》特别为此开展关键词论证,选择真实性、公信力、市场化、服务性、职业化、网络化、消逝的风景(对纸媒技术的怀旧)七个大关键词,每个关键词之下还有共计96个小关键词,构成一幅历史回顾的特殊图景。[2]有的研究者指出,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市场化生存的党报在从事新闻生产时,同时受到宣传逻辑、新闻逻辑和市场逻辑的制约。作者认为,应以新闻逻辑为中心协调三重逻辑。[3]

  历史回顾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即“我国传媒的性质”被重新提上议程。前30年,不言而喻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甚至还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在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实行全面专政的工具。1978年我国传媒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有的研究者认为,此后中国传媒的这种性质使得传媒从单一地对党政机关负责,衍变为同时要处理政府、公众(市场)两方面的关系,进而时刻处于意识形态主体与市场主体双重身份的矛盾中。现在传媒要专业化,只有当政府、公众、传媒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宽容的关系的时候,传媒或许可以寻找到建构新闻专业主义的契机,进而忠实地履行其社会责任。这就需要:“⑴政府放松对媒体的管制,但媒体自觉服从政府利益,并从政府取得一定的利益……;⑵公众不再是作为主要市场而对媒体形成经济压力,媒体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并能从公众取得一定的利益回报;⑶有一种机制保证公众和政府对媒体的监管。”[4]不过,作者对自己给出的方案本身缺乏信心。

  回顾中涉及到1953年因广西《宜山农民报》事件而确立“党报不能批评同级党委”的那段历史。有的研究者进一步梳理了1977-1998年间我国主流媒体《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中国青年报》、《西藏日报》以及深圳蛇口工业区党委机关报《蛇口通讯》批评同级党委的数起事实,指出:“党报批评同级党委,除‘文革’时期外,效果一般来说是积极的。笔者认为,就目前从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来说,继续实行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禁令,蔽大于利,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需要,而且目前已具备取消这个禁令的条件。”[5]

  中国新闻学“黄昏”与“辉煌”之争。这年《现代传播》3期发表文章《走入黄昏的中国新闻学——30年中国新闻学的回望与反思》,认为新闻学本位模糊,论着中逻辑混乱和不严密较多,范式建构上存在明显缺失,用经验性总结的术理取代基于逻辑推导的学理。作者认为文章标题决不是危言耸听的惊人之声,而是为中国新闻学前途担忧的肺腑之音。该刊6期发表了争辩文章《迈向辉煌的中国新闻学》,肯定了前文中的有益成分,对不能苟同的观点做了反驳。作者写道:“纵使今后发展的道路上还会有荆棘,有坎坷,有困难,有曲折,但我相信,有国家的支持、人民的信赖、学界的努力和业界的配合,中国新闻学就绝不会是‘走入黄昏’的‘夕阳’,而是会像穿越朝霞喷薄而出的旭日一样,充满活力,光芒四射,就一定会挣脱各种非学术因素的羁绊、束缚和干扰,祛除自身的弱点、缺点和不足,永远向着光明前进,朝着辉煌迈进。”[6]

  新闻真实与客观性。这年《新闻记者》每年首期开设的“×年十大假新闻”专栏8年了。2002年,该刊开辟这个专栏本来只是一次性的栏目策划,不料此后全国各种揭发假新闻的材料涌向该刊编辑部,于是栏目连续办了8年。栏目按语就此写道:“整整八年,却尚未看到胜利的曙光。可见新闻打假之难!这是八年前我们不曾想到的。……如今反思,我们过于善良,高估了媒体人的自律力;我们过于天真,低估了假新闻的生命力。现在方知,因为毒草的孽生,离不开合适的土壤,光拔草而不除根基,必定如春韭,割了一茬又一茬。看来,这场持久战恐怕远无停战之日。”编辑部为此留下一文,对现在关于假新闻的“标准”提出五大困惑:⑴没有主观故意,也不是凭空捏造,即使严重失实,不能判定是假新闻。⑵只要产生良好效果,造假可以容忍。⑶“本报系转载”,故新闻之假与我无关。⑷重大题材的新闻照片PS司空见惯,算不得假新闻。⑸商业炒作不算假新闻。该文最后提问:“我们的新闻打假还有必要坚持下去吗?”[7]

  北京一中院曾在2008年终审驳回河北晋州某棉织厂对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名誉权侵害的控告,认定生产者应容忍对其做出的苛刻批评。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判例,使宽容新闻失实获得了法律生存空间。2009年,新闻学界对此类认识提出批评。一位研究者指出:“法律责任同道义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是道义的最低标准,道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任何媒介、任何新闻工作者,都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的行为不违法,而应有更高的行为标准。即使新闻媒介或记者对于某些一般过失造成的轻微失实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决不意味着可以心安理得、若无其事了。从道义上说,在新闻必须真实的问题上,不存在宽容的余地。”[8]另一位研究者也指出:“任何虚假新闻,不管是负面报道,还是正面报道,只要是谎言,都足以造成人们的认识错误,产生误导。……树立起对失实‘零容忍’的态度与机制”。[9]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新闻事实遭遇到法律真实的挑战。这年的研究中有数篇文章涉及这个话题。研究者认为,新闻报道事实≠法律真实。记者不是司法人员,不可能运用法律手段获得确凿的证据;即使是事实,未必能够被证明,而法律要求事实必须有明确的证据。现在关于这类情形的司法解释,提出“基本属实”和“没有侮辱内容”两条,即考虑到传媒的工作特征。因而,传媒报道一般新闻,可以按照日常生活中对事实的理解办,对涉及他人名誉的新闻,则需要采用普通人原则(不要以法官的姿态评判事实)、平衡原则(兼顾各方,不要偏听偏信)和证据原则(保存采访笔记和音像)。[10]

  这年还发表了多篇关于新闻客观性的文章。有的研究者在研究客观性的生成逻辑与危机时指出,改革开放后中国媒体广泛接受了客观性原则,就自身的考量而言,这是对长期以来浓重倾向性的中和,预示着新闻专业主义的萌动和构建高可信度行业形象的努力,也是为了适应市场化运作的机制,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体现了媒体适应开放与多样的信息环境的努力。然而,媒体的选择只是达成客观性的外显方式,权力话语对客观性的寻租才是维系客观性神话的根本。不论新闻话题是民生还是国际争纷,从政治、经济“名人”到学术“明星”,均以公益、客观掩盖了运作中的倾向选择与功利目的。政治、经济和知识的权力愈来愈呈现出合租客观性的倾向。尽管如此,客观性作为新闻业成熟与专业的象征,其建构与维系的历史过程清晰地揭示了多方力量的较量与平衡。维系这种平衡也就是维系客观性神话的历史性选择与现实的合理性。[11]

  表达自由。藉由近年网络引发的若干事件,表达自由再度成为这年学界关注的焦点。有的研究者们认为,言论自由意味着说错话的自由。动辄“因言获罪”不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慎防“因言获罪”才符合我国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潮流。对言论应尽可能宽容,尤其是涉及公权力机构及其官员的言论,这对我国权力机制的健康运转至关重要。在比较了中国和各国最近年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之后,有的研究者指出,关于信息法律的关系中,政府和媒介之间不应该是科层关系,而是信息交互式传播中的平等关系。“自由传播为原则,限制传播为例外”的基本原则赋予了媒介和公民以自由传播的权利,一方面,自由传播权利作为表达权的衍生,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另一方面,法律应该明确界定与保障媒介作为信息传播主体的自由传播权利,将它作为一项法定的职业权利。政府对媒介的管理“除非确有必要且与实际情况相称”,否则不应该对其传播活动做任何限制。[12]

  对于西方新闻自由历史发展和逻辑,这年亦有几篇文章涉及。有的研究者认为,西方新闻自由经历了从理性自由到制度性自由,以及知情权理论对新闻自由涵义的扩展两个主要阶段。在历史的发展中,它也遇到了多重的自由悖论:制度逻辑内化国家意识形态、市场逻辑体现商业利益、文化逻辑主导新闻意义的产生,表述逻辑显现理论预设。[13]另一位研究者分析了英国出版自由理论的历史,认为英国数百年的市场导向带来的只是这样的结果:市场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显然步步为营地建构起一个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主流意见的报业体系,谁想在这一体系内生存和发展,谁就必须遵循市场的或者说媒体大亨为主建立的规则。[14]

  新闻道德与法治。这年关于新闻职业道德和微观新闻法治研究仍然相对多,关于新闻道德的纯理论文章有若干篇,还有一些分析国外这方面问题的文章。[15]有的研究者发现,2002年以后,我国传媒的各种失范文章(假新闻、有偿新闻、侵权新闻等等)逐年上升,从世纪之交占发表文章总数的百分之三点几,上升到2007年的5.02%,因而我国目前处于新闻失范行为高发期。这种情形与资本进入传媒、传媒间竞争加剧、报业广告利润持续下滑等社会转型期条件下传媒机制的变化密切相关。新闻失范属于社会失范的范畴,新闻工作者中拜金主义的上升、角色的失调、价值观面临的冲突、行为无所适从等等,促成了目前的状态。[16]

  新闻道德与法律有差别但也紧密相连。与媒体管理者高度重视“舆论导向”相比,记者采访和参加新闻发布会收红包(“车马费”),常被视为“算不了什么”。针对这种情形,有的研究者指出,根据《广告法》第13条,记者即使在非勒索的情况下接受金钱,也是违法行为,而不应以职业道德问题加以淡化;然而《广告法》却是“一部几乎被闲置的法律”。从收红包到封口费,如果仍在道德的范畴内寻求解决之道,既反映了对认识问题严重程度和定性的偏差,也无从达到整肃的基本目的。[17]

  就像《广告法》被忽视一样,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被传媒忽视。研究者随意抽出连续六天的《新京报》(一份被视为精英型的大众报纸)涉及未成年人的17篇报道,发现其中未成年人的形象75%是负面的,只有5篇对未成年人做了采访。英国“13岁少年爸爸”的新闻,我国几百家报纸图文并茂地加以重点报道,而在英国法院禁止报道后,没有一家报纸公开检讨自己的处置不当。文章指出:并非不能报道未成年人,问题在于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给予他们话语权,要有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观念,报道中寻求公众兴趣、新闻价值与未成年保护之间的平衡点。[18]

  以往关于新闻工作者权利的文章,几乎全部是为记者声张权利。这年的一篇文章提醒人们注意,中国记者的“权利”优遇仍然带有“权力”色彩。研究者指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任何特权,这是当代社会的法治通例。但在中国,记者享受到某些制度性、组织性的优遇,例如记者可以到重点旅客窗口优先购票,持有记者证可以得到主管方面的物质和人力的支持,还有由行政规章或省级党委宣传部赋予的约定采访权、特许采访权等等。但要注意,这些权利都是有附加义务的,新闻人所享受到的优遇或关照,必须克减与此相关的公民的某些自由权利。例如,新闻人作为公民可以表达的很多内容,往往不能或不被允许在其供职的媒体上表达。新闻人必须缩减个人的表达自由,方能获享新闻人的职业优遇。[19]

  这年关于新闻工作者权利的话题中,还有涉及记者“合理怀疑”原则的。此前这个概念曾出现在深圳的一个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里,通过该规章时这个概念被删除。在涉及传媒报道司法的时候,这个问题再次被提出,因为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面临着两难:一方面,媒体不能对网络中的民意诉求熟视无睹,在媒体竞争中落后,错失舆论监督的良机,另一方面,媒体又不能为了抢占报道先机,无端怀疑司法公正,盲目炒作,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研究者认为,适当借用刑事诉讼法学中“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原则,可以解决这个两难问题。运用它的原则是:选题阶段,只有在普通刑事案件转变为怀疑司法不公的公共事件的时候,传媒才能客观展现采访到的基本事实。这需要传媒将一般经验与法律专业经验结合起来考量。采写阶段,不能因为怜悯和同情而人为制造“司法不公”的信息。案件结束阶段,传媒在“合理怀疑”之后要及时跟进真相报道,不能让受到怀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永远成为怀疑对象。[20]

  这年的微观新闻法研究中,网络著作权问题成为热门话题,学界就此发表的文章较多。有的研究者指出,传统的著作权法是工业时代的产物。网络的兴盛,给作品的相互转载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原有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制度很难跟上发展。现在不能把著作权理解为复制权,因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不断复制,要保护的是不被复制的权利。法律的作用在于提醒权利人,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复制的权利。一旦将作品放到网上,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著作权,不应错把博客之类当作“私下”的作品表达。著作权法属于私法,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提前下,应当最大限度地扩展著作权的流转空间,允许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主动授权与被动授权(如博客)传播自己的思想。[21]

  新闻史研究

  这年新闻史研究既有个案研究的深入展开,又有研究取向上的回顾与反思。《国际新闻界》开辟专栏讨论新闻史研究,有的研究者认为,“我们的教科书作者,多半在作报历,而非作史。中外皆然,媒体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社会活动史,任一媒介的兴废,皆有它的政经文教和社会背景,作者若无多元理解,深入剖析,结果只有一途,乏味异常,不忍卒读。”考其原由,有属于大环境、大气候的,有属于制度面的,有属于人为的种种因素。另一研究者认为,重视史料搜集的考据作法有其作用,但更完整的探询则需要了解与今日生活的关连与意义,而文化取径便是凸现此类问题意识的直射概念。还有研究者指出,新闻史报业研究中严重缺失阅听人的记录。“报人和研究者,都具有传统‘士’的精神,将对话的主体设定为国家,却忽略了拆解与批判所关怀的民间、群众。诚如历史系谱研究所言,威权迫使社会的集体失语,而在研究资料中,知识分子得以发言,群众还是失语。这是新闻史研究中最无法掌握的部分:阅听人,已经消失并且没有留下纪录的读者,究竟是如何看待报纸,如何进行从优、对立、协商的解读,形成当时的感觉结构。”[22]

  内地的研究对此也有相同的意见,一位研究者认为,缺乏问题意识的史料堆砌是以往一些新闻史实证研究遭到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以问题来吸附和聚焦史料的实证研究,能够加深新闻史研究的厚度,使其具有更大的学术价值。[23]

  总体看,这年的新闻史研究,较多属于个案的细节研究,尤其是关于红色报刊的研究。这年,一件新闻史料的发现值得关注:一位集报界的朋友花费2800元从潘家园市场购得一份明熹宗天启七年的邸报。研究专家认为,这份邸报是目前能够看到的出版时间最早的古代邸报原件,它提供了几个信息:明末已有公开的为公众发行的名为“邸报”的民办报纸;那时部分报纸采用雕版印刷;那时的邸报可以是书册状,也可以是单页的(这个原件是单页)。[24]


  传播理论研究

  这年的传播学实证研究从多个维度展开,例如关于第三人效果的实验法研究、传播效果的ERP实验研究,以及议程设置的实证研究、电视对少数民族文化影响的民族志研究等等,取得了颇丰的成就。在传播理论研究方面,也更有一些深入的研究。然而,清醒地认识传播学在中国的现状,是必要的。

  中国传播学知识场域透视。一位研究者分别以中国传播学是一个什么样场域、处于什么样的时空、有一批什么样的学者、通过什么样的渠道、采用怎样的方法、研究了些什么问题、生产了什么样的知识、取得了怎样的效果等八个小标题,批判性地描述中国传播学的大体轮廓。总之,中国传播学研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作者最后写道,就像暴发户一样,新闻传播学专业因为可以吸引很好的生源,学生有相对不错的就业前景,美国70年代,中国大陆90年代,新闻传播教育迅速发展。英国媒体批判理论家尼古拉斯.伽汉姆就此描述说:“僻处知识焦点与学院权力位置的边缘已经多年了……刹那之间,我们仿佛突然站在舞台中央:许多传播学者所擅长的议题,顿时成为社会聚焦所在,相信不少人颇有时来运转之感。”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他紧接着还有一句话:“我们的表现能有多杰出,不取决于我们对于传播现象本身的分析,而取决于我们怎样解析传播赖以发生的、更广泛的社会发展。”显然,问题不在于我们的学问做得多好,而是社会发展提供了这样的契机。作者最后的问题是:我们能把握这样的机会吗?[25]

  重读经典传播理论。在对拉斯韦尔的代表性论文《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重新解读过程中,一位研究者认为,拉斯韦尔的5W传播模式≠拉斯韦尔的传播观念。他以较多的证据说明,拉斯韦尔的传播观念并非是单向、缺乏反馈的,而是明确提到了反馈。他的传播观念并非是线性的,缺乏对传播环境的关注,相反,他清晰地提到传播者缺乏对环境的认识会阻碍传播效果。他没有主张传播魔弹论,而认为宣传家只能顺势利用受众已经接受的语言和观念,将特定的象征符号与人们所憎恨的和偏爱的观念联系在一起,才可能取得宣传的成功。作者指出:“人类社会的注意结构”是拉斯韦尔传播观念的核心,而这恰恰被研究者所忽略。[26]关于“魔弹论”,另一位研究者认为,“‘魔弹论’主要存在于传播的业界与传播的控制者头脑之中,而并不见得就有证据表明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准确地说,‘魔弹论’从一开始就是传播从业者与传播控制者的想象,这种想象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拉斯韦尔、杜威、帕克、布鲁默和李普曼都没有脱离这种思想。支持有限效果论的学者们强调受众的主动性和传播的双向性,但在深层面上,他们还是更相信传播的强效果。这种观念的背后体现的是美国传播学主流的实用功能。作者最后指出,“把美国传播效果理论直接套用来解释中国的问题,却不反思其实用性与功利性的问题,不反思它有限的理论繁殖力,是不是也是导致本土学者急功近利的重要原因之一呢?”[27]

  传播政治经济学。这年的传播学研究中,传播政治经济学“被”发现。有的研究者认为,随着20世纪70年代中期“文化工业”的概念转变为“文化产业”,传播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视角不再强调宏大叙事的文化工业道德评判,而“开始面对文化产业自身的逻辑关系和结构性质,注重考察技术创新、社会分化和趣味差异所形成信息传播的离散趋势。”文化工业概念的转型,不但使“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得到充实,也对新信息传播技术的产业化过程提供新的视角,产生新的理论启发和实践形态”。由于接近信息传播技术的不平等依然存在,这一现实更使得传播政治经济学在揭示新的社会结构或权力赌注方面,具有新的价值和意义。[28]

  “亚文化”收编。这年关于传播学文化学派有多篇文章,其中关于伯明翰学派“亚文化”收编问题的文章有些意思。这里的亚文化(subculture)是指挑战主导文化的附属性质的文化形态。当亚文化自下而上开始传播之时,主导文化,从媒体、司法到市场,会从各个层面对其进行界定(贴标签),或遏制或散播或利用,将其重新安置、定位,导致其失去抵抗意义,进而被“收编”到主导文化中。研究者认为,收编亚文化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进行,例如摇滚乐在市场化后逐渐失去锋芒,80后的另类作品泯然于大众,“馒头事件”后鲜有佳作,“山寨春晚”轰轰烈烈上演后无人喝彩地收场等等。作者还指出,亚文化本来就是在媒体和商品消费中形成的,它通过造成道德恐慌反而“暴得大名”,这本身也是其有意求之的市场宣传。在我国,每当某种亚文化出现,管理部门的干预、审查和禁令、主流媒体的冷嘲热讽、经纪人、文化公司、网络推手的活跃,等等,都可从中窥见亚文化收编的表征。[29]

  传媒科技发展与时间观念变化。传播技术控制论学派较早地提出这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前几年有一些零星的文章谈到,这年我国学界又有一篇文章涉及。作者认为,现代电子传媒技术和内容,建构了人类新的时间观念。新媒介的出现让钟表面临危机,因为小到手机、电话,大到电视、电脑,几乎所有电子媒体都具有计时的功能。广电节目时间表完成了时间参考标准的转化,对日常生活结构安排产生了结构性影响。现在新兴媒体的互动、个性化、即时的传播特点,颠覆了人们对时间形态的传统认识,真实时间与虚拟时间被混淆。[30]

  多视角的符号学研究。这年的符号学研究,针对具体问题展开的居多。有的研究者提出符号“巫术”的概念,认为“某种东西在我们内心所激发起的情感会自然地附加在代表这种东西的符号上”,而这容易导致两种符号崇拜现象,“一是符号‘巫术’崇拜,认为符号具有魔力,就像巫术一样能发挥作用,这是人类的智力发展局限导致的对符号作用的一种想象,主要盛行于原始社会;二是符号迷思崇拜,迷思把荒诞转变为自然与正当,这是人类出于意识形态的动机而有意把符号转变为‘魔术’,主要流行于消费社会。”[31]有的研究者从符号学角度研究考察“口述”,认为其叙事的最大特征是声音与生动的面孔营造的一种独特的第一人称叙述情境。口述的第一人称叙事,往往比全知全能(采用第三人称叙事)的解说词具有更强的艺术表现力。以“我”的身份出现,昭示着讲述者与历史的亲密度。除了语言表达,还包括极具表现力的动作和表情。[32]

  传播实务研究

  这年关于传播实务的研究,话题较为分散,这里提及其中的两个话题。

  广告如何改造所宣传的商品。这个问题已有无数的解释和技术表达,这年的一篇文章将其概括为“物的奇观化”,多少赋予了一些“理论”色彩。研究者认为,广告就是在受众的潜意识进行信息殖民。广告中的物品与现实的物品的差别就在于采用了“物的奇观化”(spectacle,或译景观、景象)。广告把实际物品转化成被人们记住的物品的奇观,把物品的实际内容抽空,留下一个躯壳,再将这个躯壳进行包装,放到广告中,使它进入一个奇观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产生一些与实际物品不相干的意义。这是一个比现实还要现实、比美还要美、比真者还要真的模拟。这是一个观念的世界、心理的世界、符号的世界,它使物品形象的重要性超越了物品本身。广告形象世界织成了一张意义的“景观”之网,受众或消费者生活在网中,乐在其中,感觉不到它的存在。[33]

  受众评估广告效果的悖论。关于广告传播效果的调查已有很多,这年的一份这类调查给出的数据值得关注。研究者在我国东、中部五省市的六个城镇(从省会城市到乡镇)抽样2000名居民。他们认为广告对自己的消费及生活的影响以正面功能为主,这一结论说明,简单放大广告的负面认知,存在着偏颇。然而人们对广告社会效果的评价较低,广告存在较严重的信任危机,例如倾向不信任的比例超出信任比例1倍多,虚假、低俗、商业功利性太强等是几点重要的批评。显然,广告对受众消费及生活功能的认知与广告社会效果的认知不和协。鉴于这种情况,广告公信力将是未来广告发展的关键点。[34]


[注释]
[1]陈力丹/王晶《谈记者职业理念的更新——学习胡锦涛在世界媒体峰会上的致辞》,《青年记者》2009年11期上。
[2]李良荣《艰难的转身:从宣传本位到新闻本位》,《国际新闻界》2009年9期;《青年记者》,2009年9期上“60年关键词”专栏。
[3]田秋生《市场背景下制约党报新闻生产的三重逻辑》,《国际新闻界》,2009年2期。
[4]樊昌志/童兵《社会结构中的大众传播》,《新闻大学》2009年秋季号。
[5]靖鸣《试析我国党报批评同级党委的实践及其效果》,《新闻记者》2009年11期。
[6]郜书锴《走入黄昏的中国新闻学》、郑保卫《迈向辉煌的中国新闻学》,分别见《现代传播》2009年3期、6期。
[7]本刊编辑部《八年打假,留下五大困惑》,《新闻记者》2009年1期。
[8]魏永征《驳“新闻失实有理”论》,《中国记者》2009年3期。
[9]吴焰《警惕“宽容失误”下的“媒体失范”》,《新闻记者》2009年7期。
[10]党小学《批评报道与新闻侵权之思考》,《法制新闻传播》2009年3期。
[11]龚新琼《论客观性的生成逻辑与危机》,《当代传播》2009年6期。
[12]林爱珺、孙姣姣《自由传播为原则,限制传播为例外》,《国际新闻界》2009年12期。
[13]石义彬/庄曦/周娟《西方新闻自由的历史逻辑与现实表达》,《当代传播》2009年2期。
[14]李书藏《英国出版自由理论的替代性解读》,《现代传播》2009年1期。
[15]《国际新闻界》2009年3期本期话题“新闻伦理道德研究”;杨保军《新闻道德结构要素及主客体关系模式分析》、《试论新闻道德理论的基本结构》、《论新闻道德的内在根据》等,分别见《国际新闻界》2009年5期、《当代传播》2009年1期、《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9年4期。
[16]周俊《转型社会中我国新闻失范行为状况分析》,《国际新闻界》,2009年9期。
[17]展江《记者收受金钱行为的法理分析》,《法治新闻传播》2009年1期。
[18]陈力丹/时潇《我国传媒未成年人报道的违法现象》,《新闻记者》,2009年5期
[19]宋小卫《新闻人的权利优遇与克减》,《法治新闻传播》2009年1期。
[20]胡菡菡《刑事案件报道“合理怀疑”原则初探》,《新闻记者》2009年12期。
[21]乔新生《拷问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法》,《青年记者》2009年2期上。
[22]《新闻新闻界》2009年4期本期话题“海外学者看中国新闻史研究”。
[23]王樊逸《新闻史研究方法探析》,《当代传播》2009年6期。
[24]方汉奇《记新发现的明代邸报》,《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年2期。
[25]吴飞《中国大陆传播学知识生产场域透视》,《当代传播》2009年4期。
[26]刘海龙《一篇存在争议的传播学奠基文献》,《国际新闻界》,2009年2期
[27]胡翼青《对“魔弹论”的再思考》,《国际新闻界》,2009年8期。
[28]陈卫星《从“文化工业”到“文化产业”》,《国际新闻界》,2009年8期。
[29]胡疆锋《意识形态 媒体 商品》,《现代传播》2009年1期。
[30]邵培仁/黄庆《媒介时间论》,《当代传播》2009年3期。
[31]曾庆香《从象征之林到象征交换》《国际新闻界》,2009年7期。
[32]谢莹《叙事学视阈中的“口述历史”》,《现代传播》2009年5期。
[33]王军元/李勇《物的奇观化》,《现代传播》2009年3期。
[34]舒咏平/饶立安《基于受众评价的广告社会效果研究》,《新闻大学》2009年春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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