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1 09:25:23 所属分类:艺术理论 浏览量:
创意旅游是经济全球化下,旅游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结合的产物,是指在旅游中通过自主学习、亲身体验从而激发自身创意潜能的活动,其实质是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旅游相结合的、全新的、符合现代消费者的创意旅游产业。陕西省作为旅游和文化大省,在创意旅游方面有
创意旅游是经济全球化下,旅游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结合的产物,是指在旅游中通过自主学习、亲身体验从而激发自身创意潜能的活动,其实质是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旅游相结合的、全新的、符合现代消费者的创意旅游产业。陕西省作为旅游和文化大省,在创意旅游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其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陕西省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陕西省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以23.6%的增长速度位于全国首位。2014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初步建立时,陕西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企业单位553个,2018年达到1205个。营业收入从2014年的459.6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843.8亿元,提高了0.4个百分点。陕西文化创意产业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并且有着不可估量的市场前景。而旅游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也有助于促进陕西创意旅游产业的优化升级。从政策方面看,陕西省政府、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机构大力支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并不断尝试将文化创意产业与旅游业相融合。2017年8月16日省政府下发了《陕西省“十三五”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规划》的通知,推动文化创意旅游模式,努力实现旅游的创意化、集成化。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在2009年至2012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以扶持创意产业的发展。2019年3月,《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孵化器(双创平台)管理办法》的推行,进一步完善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系统管理。从措施方面看,陕西省致力于推行数字经济时代下人工智能+创意旅游的模式,如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与百度的合作,通过图像识别以及AR等人工智能技术支持,实现了兵马俑身上的色彩复原。在参观秦始皇陵兵马俑的时候打开手机百度搜索栏内的相机,在AR功能下扫描,原本没有色彩的兵马俑就会在手机屏幕上出现鲜艳的颜色。同时,秦始皇兵马俑数字博物馆也已上线,观众通过网络就可以看到200亿像素的“超高清级别”兵马俑。另外,景区内提供交通工具智能引导、播报,提供人工智能导游等智慧型服务,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的结合,计算景区人流量,推荐最佳观景路线。执法方面,主要通过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对各创意旅游园区内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2018年,咸阳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对全国著名景区“袁家村”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通过对产品的专利申请人进行查询,对比景区产品是否属于未授权专利产品;对属于易混淆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是属于假冒伪劣侵权的产品进行查处;对售卖的农副产品查询其来源,对侵犯地理标志的农副产品进行查处。通过袁家村的实地调研和严格执法,一方面保护了景区本身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侧面也保护了他人权益;另一方面也能通过执法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陕西创意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创意旅游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关,创意旅游的持续、健康、创新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对其的保护。如今文化创意产业不断细化和延伸,而创意旅游还存在众多问题。
1.权利意识不清晰,景区商标抢注问题频发。商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能为消费者提供最直观的使该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重要作用。而陕西创意旅游产业对持有商标重视度并不足,注重景区的基本设施建设和规划、景点的投资开发,而忽视了景点标识的及时注册和商标使用,使得旅游开发和商标注册脱节。其次,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的审查限于商标本身,对于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商标的关系、申请人是否属于真正权利人并无审查。例如,在2014年,渭南市韩城县的“司马迁”“党家村”“梁代村”三大旅游经典商标被一传媒公司抢注,双方对于商标买回的价格仍未谈妥。景区商标被抢注,使得作为原使用主体的景区失去了对商标的使用权利,景区在进行宣传时被定义为商标侵权,只能花费高价支付许可费用或是买回该商标。再者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所信赖景区的品牌,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循环。
2.同质化严重,缺少创新力。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和侵权认定标准的不断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的各行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但从创意旅游方面看,抄袭模仿现象依旧严重。从建筑样式到经典特色、地方特产和手工艺产品等方面,商品琳琅满目,但也千篇一律。具体表现为旅游项目的模仿与复制,如上海的田子坊、西安的回民街、南京的夫子庙等,景区整体建筑、设施给游客以“故地重游”的感觉;旅游产品的泛商品化,特色产品并不具有纪念意义;文化产品表达过于单一,高度相似类型化。笔者认为,景区同质化严重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旅游业整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足。陕西的部分景区、旅游企业依旧存在不了解知识产权需保护的情形。有人认为商品、商标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意旅游的服务、线路、景区主题等与知识产权并无联系,更不要说产生产品或模式侵权及后续维权。其次,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创意旅游作为陕西省的重要产业,知识产权执法是保障创意旅游的一道防线,执法力度不够会让知识产权保护形同虚设。同时若是放纵创意旅游产业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去管理,势必会形成旅游市场混乱。最后,政府机构职能交叉,行政、司法混乱。例如,政府在引进旅游项目时,明知该项目与其他项目相似但也给予审批,大量的同质化创意旅游产品充斥旅游市场时,取证难、维权久等问题也导致了同质化严重的问题。
3.缺乏规模效应、集群效应。首先,陕西省有着丰富的创意旅游产业园区,但这些创意旅游园区、小镇在地理空间上分布较为分散。创意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结合并不融洽,并未深层挖掘创意旅游与文化、科技、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之间的有机结合,产业间的互补、融合性仍有待提升。其次,陕西省的创意产业集群仅是数量上的聚集,仍未形成真正的产业集群。创意旅游产业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导,缺乏龙头企业,创意旅游整体市场、品牌、集群效应较差。目前,曲江新区正在逐步建立创意旅游产业集群,从单一的旅游资源为核心的模式,向旅游、技术、生活的区域化综合模式转变。
三、完善建议
1.加入景区商标申请主体审查制度,明确注册主体。如前文分析,对于景区商标抢注,商标申请主体的审查是很有必要的,应严格限制景区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首先,对于在第39类旅游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的,由省旅游协会进行统一申请,避免同一旅游景点出现多个品牌的现象,不利于统一监管。若申请主体在其他类别上进行景区商标注册的,则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提供相关景区的所有、开发或是经营证明。其次,对于未注册但已享有和使用的景区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优先注册申请权,若期限届满景区仍未申请注册则无权排除他人就相似或相近商标进行注册。最后,对于抢注景区商标以此盈利的,可加入“一定期间内未使用或不使用的,不得转让”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扼制抢注者以此牟利的情况。
2.加强本省创意旅游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于专利、商标、版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但是创意旅游存在着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如景区商标、旅游线路、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等,依靠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并不能有效地予以全面保护,因此有必要结合陕西省的切实情况,将创意旅游从文化创意产业中细分出来,明确创意旅游的知识产权客体和保护要件,使其类型化,包括景区商标、旅游路线、旅游产品中的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制定详细的保护内容,规定侵权认定的标准、侵权责任的判定及侵权赔偿。同时落实政府的监管,依据不同的创意旅游资源制定不同的执法细则。
3.整合本省资源,开发拓展形成创意旅游产业群。对于陕西创意旅游而言,其核心吸引力除了本身自带的历史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外,应充分开发和打造创意旅游集群效应。虽然新业态激增,分散化、碎片化的创新成为文化产业发展趋向,但强化核心IP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是集群发展关键。将红色革命文化与陕北地区的人文、地理环境相结合,游客一方面可以体验红色革命文化,另一方面也能够领略黄土高原上陕北人民特有的风土人情。有利于建立陕北特有的红色文化创意旅游集群。
《创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来源:《河北企业》,作者:陈奕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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